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980號聲請人 簡進來 代理人 黃祿芳 律師
巫星儀 律師 周家瀅 律師相對人簡 李素 關係人 簡杏安
簡美惠 簡美雲 簡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簡李素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載相對人簡李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