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全字第5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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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全字第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58號聲請人 黃仁傑 上列當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年5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是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