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玖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玖拾壹元之違約金,㈢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肆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柒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陳報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