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義新選任辯護人葉榮棠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義新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張義新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5月27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被告業已認罪,犯案後也向轄區派出所自首,有固定住所,並無逃亡之虞,且無羈押之必要,而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本院認為被告於犯案後,確有企圖逃亡之情形,且其是否自首,仍待審理調查,是以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4年8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鍾世芬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