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676號聲請人 李茂華 相對人 吳萬來
吳萬清 吳木壽 吳百峰 吳月吳榮智 吳榮達 張添枝 張金花 吳廷安 相對人 吳春強吳實 却之繼承人
吳潘 秀鶯吳實却 之繼承人 吳春寶 即吳實却之繼承人相對人 吳俊霏吳和崑 之繼承人
吳莊 素貞 即吳和崑之繼承人 吳錦汶 即吳和崑之繼承人 吳淑雅 即吳和崑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准兩造分割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判決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單據審查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相對人吳實却及吳和崑分別於民國107年7月12日、107年3月7日死亡,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應由其繼承人在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另相對人經本院命限期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單據證明,相對人均逾期未提出,相對人若有支出其他訴訟費用,仍得憑單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併此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曾建中附表:│
┌──┬──────┬───────┬─────────┤│編號│當事人姓名│訴訟費用負擔│給付聲請人訴訟費││││比例│用(新臺幣)│├──┼──────┼───────┼─────────┤││││││1│吳萬來│1/8│12,233元│├──┼──────┼───────┼─────────┤│2│吳萬清│1/8│12,233元│├──┼──────┼───────┼─────────┤│3│吳木壽│1113/10000│10,891元│├──┼──────┼───────┼─────────┤│4│吳百峰│13/200│6,360元│├──┼──────┼───────┼─────────┤│5│ 吳月蟾 │601/10000│5,881元│├──┼──────┼───────┼─────────┤│6│吳榮智│260/10000│2,544元│├──┼──────┼───────┼─────────┤│7│吳榮達│260/10000│2,544元│├──┼──────┼───────┼─────────┤│8│張添枝│350/10000│3,425元│├──┼──────┼───────┼─────────┤│9│張金花│350/10000│3,425元│├──┼──────┼───────┼─────────┤│10│吳廷安│1/8│12,233元│├──┼──────┼───────┼─────────┤│11│吳春強、吳潘│1/8│12,233元│││秀鶯、吳春寶│││││應於繼承吳實│││││却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責│││├──┼──────┼───────┼─────────┤│12│吳俊霏、吳莊│83/5000│1,624元│││素貞、吳錦汶│││││、吳淑雅應於│││││繼承吳和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責│││├──┼──────┼───────┼─────────┤│13│李茂華│1/8│12,233元│├──┴──────┴───────┴─────────┤│備註:││一、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台幣(下同)12,233元。││二、本件訴訟費用97,859元由聲請人繳納,扣除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12,233元後,則其餘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如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22,879元│由聲請人預納│││││├─────┼──────────┼───────┤│複丈費及建│2400+19200+2400│由聲請人預納││物測量費│+10800=34800元)││├─────┼──────────┼───────┤│抄錄費│180元│由聲請人預納│├─────┼──────────┼───────┤│鑑定費│40,000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97,8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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