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42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