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75號附民原告 周必勝 附民被告 鍾明憲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陳本良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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