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20歲民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1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誣告案件,經本院97年度簡字第18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而於同年6月9日確定。惟受刑人在緩刑前即97年2月18日之幫助詐欺犯行,經本院97年8月29日97年度易字第1490號判決,處拘役50日確定,而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爰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細核卷附上開兩案判決正本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相符。受刑人於緩刑前故意犯幫助詐欺案件,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拘役宣告確定,其挑戰公權力之故意犯行,可徵難收緩刑之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