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家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暫字第3號抗告人 郭俊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佩婕 間請求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抗告人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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