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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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13號原告 楊文渙
楊文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品洋陳信嘉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雅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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