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22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黃立錦曹立 錦債務人 曹申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立錦即 曹立錦 於就讀實踐大學時,邀同曹申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53,51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二)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6年10月29日止,共結欠53,515元及自106年10月29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四)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2.15%)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五)債權人於107年03月09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自
106年10月29日起至107年03月08日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1.15%,自107年03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爰聲請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2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曹申樺、黃│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53,515│立錦即曹立│0月29日起│3月08日止││││元│錦├──────┼──────┼───────┤││││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3月0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曹申樺、黃│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53,515│立錦即曹立│1月30日起│5月29日止││││元│錦├──────┼──────┼───────┤││││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43%│││││5月30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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