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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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3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福樺謙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秀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于正燕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于正燕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于正燕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其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路○○○號12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因聲請人於民國108年3月15日陳報狀所附為第三類建物謄本,查無身分證字號,故有再次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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