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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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27號、103年度執字第2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俊明因搶奪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俊明因搶奪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3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及4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林俊明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627號卷附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附表:受刑人林俊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搶奪│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08月02日│102年08月04日│102年08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571號│第18571號│第1857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45號│102年度訴字第1845號│102年度訴字第18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9月30日│102年09月30日│102年09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45號│102年度訴字第1845號│102年度訴字第1845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28日│102年10月28日│102年10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2年0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53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5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552號││││判決││││││├────┼──────────┼──────────┼──────────┤││判決│102年12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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