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雲林 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旻浩選任辯護人陳思成律師
廖國豪律師被告 許瑋倫 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 律師
李鳳翔 律師 賴巧淳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471號、第9674號、112年度偵字第78號),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旻浩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追徵其價額。
許瑋倫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貳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陳旻浩於民國110年上旬某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文漾」等成年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尋覓向人頭帳戶提供者收取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取簿手,經由取簿手取得金融帳戶資料後,再轉交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使用,而許瑋倫前因工作緣故結識陳旻浩,經由陳旻浩告知,於110年4、5月間之某日,而加入本案詐騙集團(所涉首次交付其他人頭帳戶資料予本案詐騙集團之犯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先,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故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非本案審理範圍),負責擔任向人頭帳戶提供者收取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取簿手。陳旻浩向許瑋倫稱如取得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供本案詐騙集團使用,可以獲得相當之報酬(詳後述),陳旻浩、許瑋倫謀議既定,即與「文漾」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許瑋倫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 李有豪陳威瑞 等人告知如提供金融帳戶資料,可獲得相當之報酬,李有豪遂向其當時之女友 王奕欣 轉告,陳威瑞則向其當時之女友 林于筠 轉告,渠等4人交付金融帳戶之情形如下(渠等4人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均另經檢察官偵查起訴):
一、陳威瑞於110年5月10日,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虎尾分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己帳戶),於1、2日後,在雲林縣虎尾鎮圓環附近,當面將己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申辦己帳戶所綁定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交付予許瑋倫,事後再依許瑋倫指示申辦約定轉帳帳戶,許瑋倫再將己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給陳旻浩,由陳旻浩交付予「文漾」後,層轉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使用。
二、林于筠於110年5月21日,在元大商業銀行虎尾分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於同日某時許在元大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外將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申辦甲帳戶所綁定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交付許瑋倫,事後再依許瑋倫指示申辦約定轉帳帳戶,許瑋倫再將甲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給陳旻浩,由陳旻浩交付予「文漾」後,層轉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使用。
三、王奕欣於110年5月24日,在元大商業銀行虎尾分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並依許瑋倫指示申辦約定轉帳帳戶,於同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乙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申辦乙帳戶所綁定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交付許瑋倫;王奕欣復於110年5月25日前往 彰化 商業銀行北港分行申辦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並依許瑋倫指示申辦約定轉帳帳戶,再於110年5月26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丙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許瑋倫,許瑋倫再將乙、丙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給陳旻浩,由陳旻浩交付予「文漾」後,層轉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使用。
四、李有豪於110年5月24日,在元大商業銀行虎尾分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丁帳戶),並依許瑋倫指示申辦約定轉帳帳戶,於同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丁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申辦丁帳戶所綁定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交付許瑋倫;李有豪又於110年5月26日前往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申辦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戊帳戶),並依許瑋倫指示申辦約定轉帳帳戶,於同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戊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給許瑋倫;許瑋倫再將丁、戊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給陳旻浩,由陳旻浩交付予「文漾」後,層轉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使用。
五、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即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關於詐欺集團成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訊息部分,無證據證明陳旻浩、許瑋倫知悉)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使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將附表一所示金額匯款至甲、乙、丙、丁、戊、己帳戶後,經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層層轉帳至其他人頭帳戶內(詳如附表一、二所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
貳、程序部分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參照)。是依上說明,本案被告陳旻浩以外之人於警詢中之陳述,於其涉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名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二、被告陳旻浩、許瑋倫所犯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依法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偵9674卷第261至269頁、第271至274頁;偵9674卷第237至239頁、第287至290頁、第309至313頁;偵8471卷第353至359頁、第379至386頁、第407至421頁、第427至430頁、第453至455頁;本院訴字審理卷第98至104頁、第226頁、第268至274頁、第280頁、第318頁),並有附表一「佐證之證據資料」欄所示之人證、書證等(證據名稱及卷宗出處,詳如附表一所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詐欺集團係由被告陳旻浩向取簿手收取所收受之人頭金融帳戶資料後,轉交「文漾」層轉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被告許瑋倫擔任取簿手,負責收集人頭帳戶資料,嗣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渠等受詐騙後分別將金錢匯入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上開金錢層層轉帳至其他人頭帳戶內,可見本案詐欺集團顯非隨意組成之團體,而可認至少3人以上之多數人所組成,成員至少包含被告陳旻浩、許瑋倫、「文漾」等人,渠等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彼此相互配合,持續以實施詐欺方式牟利之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核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牟利性及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無誤。又承前所述,被告陳旻浩主觀上已認識本案詐欺集團所為,係從事需多人細密分工之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不法犯行之分工,且其為賺取錢財,對於自己以上揭方式所參與者,屬3人以上,以反覆實行詐術為手段,具牟利性及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組織,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之團體,當亦明知,足見其確有參與犯罪組織之故意無疑。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關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案係於112年1月6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1月6日雲檢 春仁 111偵9674字第1129000498號函所附本院收文章戳足憑(本院訴字審理卷第17頁),而被告陳旻浩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所實施之多次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本案乃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亦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本院訴字審理卷第5至7頁),依上說明,被告陳旻浩於本案之首次加重詐欺(即附表一編號49所示部分)犯行,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二、關於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被告2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上開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揆諸前開說明,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三、核被告陳旻浩就附表一編號49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11、編號13至14、編號17至48、編號5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2、15、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核被告許瑋倫就附表一編號1至11、編號13至14、編號17至5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2、15、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四、被告2人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詐騙,致部分告訴人及被害人多次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分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多次轉匯款項,均係基於對附表一所示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詐欺取財之同一犯意,於密接時、地多次轉帳匯入之款項,均是侵害同一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屬接續犯,應論以單純一罪。
五、被告陳旻浩所為如附表一編號49所示犯行,為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首次為詐騙之行為,此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陳旻浩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1、編號13至14、編號17至48、編號50所示犯行、被告許瑋倫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1、編號13至14、編號17至50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2人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2、1
5、16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六、被告2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其等雖均未親自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欺手法誆騙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惟其等分別擔任一線、二線取簿手,均係在共同犯罪意思聯絡下,所為之相互分工,且其等上開所為係詐欺犯行中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自應就本案詐欺集團上開犯行,共同負責。是被告2人就所參與之各該次犯行與彼此、「文漾」及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之成年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七、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對於不同被害人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當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則應予分論併罰,是被告2人就上開各罪間,均係侵害不同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法益,犯罪行為各自獨立,並非密切接近而不可分,足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予分論併罰。
八、想像競合犯在犯罪評價上乃為數罪,僅在科刑上以一罪處斷,法院仍應審酌行為人所觸犯各罪之不法內涵與罪責內涵,亦即於決定其處斷刑時,無論重罪或輕罪之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等事由,均應一併予以論述審究,始能符合充分評價原則;此與法規競合僅選擇其中最適宜之罪名,為實質上一罪,僅能適用該最適宜罪名之規定論處罪刑,明顯有別,不容混淆。則被告2人就其等所涉一般洗錢既、未遂罪、參與組織部分,雖為想像競合關係之輕罪,然此罪名並非遭重罪吸收而不復存在,倘有依附於該罪名之加重、減輕事由,理應詳予列舉斟酌,否則即有刑罰評價不足之疑慮。又參與犯罪組織者,其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旻浩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二線取簿手角色,尚難認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自無依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2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本案各次洗錢既、未遂犯行,業如前述,堪認被告2人對上開洗錢之犯行,均已自白,其等所涉上開犯行原均應依上揭自白減輕之規定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就被告2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陳旻浩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參與組織之犯行,然其於偵查中多次表示只負責收存摺,沒有參與組織云云,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不符,併此敘明。
九、至被告2人之辯護人均主張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之適用,惟集團式詐欺犯罪為全國性治安問題,集團性犯罪因層層分工之結果,使檢警單位難以一舉破獲,犯罪所得亦難以追回,影響層面廣大。在此社會氛圍之下,經媒體一再披露報導,全國人民對於此等犯罪手段更深惡痛絕,如竟再加入或參與詐欺集團犯罪,行為人之法敵對意識本屬明顯,縱使所參與程度或擔任角色均難以與首謀者相提並論,然如未能就末端參與者施以適當之懲罰,難以斷絕此種為蠅頭小利而參與犯罪之僥倖心態,集團式詐欺犯罪亦難以根絕,無法達到刑罰防衛社會之功能。且詐騙集團之犯罪特性在於分工精密,共犯間各自參與單一內容之犯罪過程,然為完成犯罪,彼此間均為不可或缺之角色,於量刑上當不能拆解部分行為,認為犯罪情節單純,而予以過度從輕量刑,詐騙集團成員既應論以共同正犯,犯罪情節部分自應整體觀察,殊無將部分犯罪情節切割單獨評價之理。另集團式詐欺犯罪,除構成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外,如另構成組織犯罪、洗錢,則屬侵害公共法益之犯罪,並危害金融交易秩序,於量刑上不能僅側重於個人財產法益之衡平,而忽略公共法益之維護,損及刑罰防衛社會之功能。本案固可認定被告2人於集團中非居要角地位,犯罪所得相對甚微,然被告2人為本案犯行並無任何不得已之特殊情事,其等甘為詐騙集團服務而協助收取人頭帳戶,目的本在於藉此賺取不法利益,客觀上本無何足以引人憐憫之處,而參與詐騙集團之形態不一而足,有出於不確定故意而提供帳戶並協助匯款或提款,然嗣後未獲得報酬者,亦有明知為詐騙集團而加入,與集團成員先約定固定報酬,而於犯罪完成後依約取得報酬者,行為人之惡性與參與情節各不相同,考量被告2人係在本案詐欺集團內擔任取簿手,並可依約定領取相當報酬,況且,本案犯行並非單純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另有侵害公共法益之洗錢犯罪,且本案被害人數眾多、金額甚鉅,實無量處法定最低刑度尤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人憐憫之處,與刑法第59條規定之要件不符,被告2人之辯護人請求酌減其刑,為無理由。
十、爰審酌我國近年來詐欺集團猖獗,除造成遭詐騙之告訴人、被害人受有財物上損失,更嚴重影響社會交易秩序之安定,而被告2人均非無勞動能力之人,可預見收取他人金融帳戶可能從事不法行為,且可預見他人匯入之款項可能為不法犯罪所得,仍為圖私利而向人頭帳戶提供者收取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資料供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擔任一線、二線取簿手之角色,致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相當之財產損害(附表一編號12、15、16所示部分未及轉出),復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之去向,降低遭檢警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猖獗,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所為誠值非難;且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細密,此類型之犯罪,乃經過縝密計畫所進行之預謀犯罪,本質上雖為詐欺之犯罪,但依其人員、組織之規模、所造成之損害及範圍,非一般性之詐欺個案可比,犯罪之惡性與危害社會安全甚鉅;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坦承本案全部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再考量本案詐欺集團詐騙對象人數、所詐得款項數額及被告2人個別之涉案程度、參與分工之內容、犯罪情節等情;兼衡被告陳旻浩自陳擔任紡織助手,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萬元、已婚、妻子與前夫育有一名子女,現由其與妻子扶養照顧、學歷為高職肄業;被告許瑋倫自陳擔任廚師、月收入約3萬8,000元、未婚、無子女、現與父母同住、學歷為大學肄業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訴字審理卷第319至320頁)暨檢察官、告訴人廖怡馨、夏采婕、楊喬筑對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本院訴字審理卷第321頁、第331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2人之年紀尚屬人生青壯年時期,其等上開所為均屬罪質相同之犯罪,犯罪方式與態樣均屬相同,各次犯行之時間,甚為接近,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復參諸上開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及對被告2人本案犯行之惡性累積評價,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並考量行為人之後復歸社會之可能、被告2人家庭支持系統功能性等一切情狀,分別定其等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關於強制工作之規定,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21號解釋意旨參照)。本案被告陳旻浩雖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惟該條第3項既於裁判前經宣告失其效力,本院自不得再依該規定對被告陳旻浩宣告強制工作,附此敘明。
、沒收㈠犯罪所得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固分別定有明文;然依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追徵,有過苛之虞,得不宣告。又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及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㈠意旨參照)。查被告陳旻浩、許瑋倫就本案所獲取之報酬各為30,000元,業據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本院訴字審理卷第268、272頁),為其等本案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仍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⒉洗錢防制法第18條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
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然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可知,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應優先於刑法相關規定予以適用,亦即就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沒收之。衡以,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供洗錢所用之物,為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前提,乃一般洗錢罪之關聯客體,惟上開條文雖採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致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有所疑義,於此情形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仍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本案被告2人僅擔任取簿手,並於取簿後將人頭帳戶資料轉交上手,已如前述,故其等對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並無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是未扣案之款項,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用之物⒈被告陳旻浩經扣案之手機4支,均為其所有,惟其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供稱此4支手機均非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等語(本院卷第268頁),卷內復無證據可證上開扣案手機與本案有關,尚無從逕予宣告沒收。至未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1支,為被告陳旻浩所有,並供其於本案與被告許瑋倫聯絡所用之物,然該手機已經壞掉丟了,業據被告陳旻浩自陳在卷(本院訴字審理卷第268頁),未據扣案,且無證據認為現仍存在,亦非屬違禁物,於日常生活中甚為容易取得,替代性高,倘予宣告沒收,其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之效果微弱,又檢察官亦未聲請沒收,是本院倘予以沒收,恐徒增執行上之成本,實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更可能因刑事執行程序之進行,致使被告陳旻浩另生訟爭之煩及公眾利益之損失,認無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⒉被告許瑋倫經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2支,均為其所有,且均係
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許瑋倫供承在卷(本院訴字審理卷第27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少勳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建良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沈怡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手法匯入時間匯入金額匯入帳戶資金流向(各代號說明詳後備註欄)佐證之證據1︵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4︶告訴人 呂佳容 呂佳容於110年5月間某日,見到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在網站「淘寶」販賣優惠券之訊息,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5月31日11時56分至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元大銀行中港分行,臨櫃存入10萬元王奕欣申辦之元大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①甲帳戶↓110/6/1-15:25●21萬5,000元↓A-5帳戶↓110/6/1-15:37●21萬5,000元↓B-2帳戶↓110/6/1-15:51☆10萬元、110/6/1-15:52☆10萬元、110/6/1-15:53☆1萬5,000元②乙帳戶↓110/5/31-12:44●38萬1,000元↓A-3帳戶↓110/5/31-13:14●49萬5,000元↓A-9帳戶↓110/5/31-13:49★37萬元、110/5/31-13:52☆10萬元、110/5/31-13:53☆2萬元110年6月1日15時21分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南屯分行,臨櫃存入21萬2,369元林于筠申辦之元大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⒈告訴人呂佳容之警詢筆錄(偵5650卷一第17至20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5650卷一第25至26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偵5650卷一第37頁、第43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4份(偵5650卷一第39頁、第41頁、第45頁、第47頁)。④元大銀行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2份(偵5650卷一第49頁)。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5650卷一第69至71頁)⒎林于筠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帳戶)資料:①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65至68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6日元銀字第1100009962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7131卷第77至84頁)。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3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5650卷一第59至66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偵5650卷一第183至188頁、第203至211頁)。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網路ATM明細(偵5650卷一第231頁、第245至253頁)。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客戶行動銀行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2140號函及附件(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及所附電子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異動暨申請書2份(偵5650卷一第489頁、第495頁、第497頁)。⒏王奕欣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帳戶):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元銀字第110001280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51至58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元銀字第1110010168號函及所附乙帳戶查復資料表、語音網銀歷史資料查詢-轉入帳號查詢、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各1份(偵3568卷第617至619頁、第631頁、第637至640頁)。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2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至58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偵5650卷一第183頁、第189至202頁)。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網路ATM明細(偵5650卷一第231至243頁)。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行動銀行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2140號函及附件(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及所附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1份(偵5650卷一第489至493頁)。⒐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⒑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⒒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⒓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 官圓丞 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⒕ 永豐 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 林湘君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 翁聖皓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 許呈盡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 陳明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⒖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30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 鄭憲鳴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代號A-7)、 張書馨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代號A-8)、 馬欣遠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代號A-9)、 許雅 柔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代號A-10)、 謝玉琳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代號A-11)客戶基本資料、自動化約轉帳號、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33至52頁)。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95921號函及所附陳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3代號B-2)、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4代號B-3)、 黃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5代號B-4)、 張晶琳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6代號B-5)、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7代號B-6)、 楊紹君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8代號B-7)、 蔡素好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9代號B-8)、蔡素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0代號B-9)、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1代號B-10)、 林佩芝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2代號B-11)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約定轉帳明細查詢、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137至181頁)。⒘林于筠、陳威瑞所 提供渠 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⒙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⒛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2︵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告訴人 陳美顏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陳煒杰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底之某日向陳美顏佯稱可否代其投資「澳門金沙」網站,該網站需儲值後始能投資云云,使陳美顏陷於錯誤,於許,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2日13時35分轉帳1萬元甲帳戶甲帳戶↓110/6/2-13:59●23萬1,000元↓A-5帳戶↓110/6/2-14:04●23萬1,000元↓B-3帳戶↓110/6/2-14:09☆10萬元⒈告訴人陳美顏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三】卷第29至37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三】卷第39至41頁)。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三】卷第43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7131卷第47頁)。④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偵8471【警三】卷第53頁)。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三】卷第55至63頁)。⑥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偵8471【警三】卷第47至49頁)。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偵7131卷第41頁、第43頁)。⒎林于筠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帳戶)資料:①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65至68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6日元銀字第1100009962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7131卷第77至84頁)。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3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5650卷一第59至66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偵5650卷一第183至188頁、第203至211頁)。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網路ATM明細(偵5650卷一第231頁、第245至253頁)。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客戶行動銀行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2140號函及附件(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及所附電子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異動暨申請書2份(偵5650卷一第489頁、第495頁、第497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95921號函及所附陳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3代號B-2)、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4代號B-3)、黃怡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5代號B-4)、張晶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6代號B-5)、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7代號B-6)、楊紹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8代號B-7)、蔡素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9代號B-8)、蔡素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0代號B-9)、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1代號B-10)、林佩芝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2代號B-11)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約定轉帳明細查詢、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137至181頁)。⒕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⒖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⒘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3︵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告訴人 高婉青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Angelo」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底之某日向高婉青佯稱可投資彩票獲利云云,使高婉青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1日14時30分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中國 信託銀行劍潭分行匯款27萬1,000元甲帳戶①甲帳戶↓110/6/1-14:32●27萬2,000元↓A-5帳戶↓110/6/1-14:35●27萬2,000元↓B-6帳戶↓110/6/1-14:37☆10萬元、110/6/1-14:38☆10萬元、110/6/1-14:39☆7萬2,000元②甲帳戶↓110/6/2-12:43●27萬3,000元↓A-4帳戶↓110/6/2-12:56●42萬2,000元↓B-2帳戶↓110/6/2-13:15★42萬2,000元110年6月2日12時33分至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士林後港郵局匯款23萬6,000元甲帳戶⒈告訴人高婉青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三】卷第65至69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三】卷第71至73頁)。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三】卷第77頁)。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各1份(偵8471【警三】卷第87頁)。⒎林于筠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帳戶)資料:①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65至68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6日元銀字第1100009962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7131卷第77至84頁)。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3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5650卷一第59至66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偵5650卷一第183至188頁、第203至211頁)。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網路ATM明細(偵5650卷一第231頁、第245至253頁)。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客戶行動銀行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2140號函及附件(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及所附電子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異動暨申請書2份(偵5650卷一第489頁、第495頁、第497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官圓丞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代號A-1)、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址1份(偵3568卷第571至594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95921號函及所附陳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3代號B-2)、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4代號B-3)、黃怡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5代號B-4)、張晶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6代號B-5)、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7代號B-6)、楊紹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8代號B-7)、蔡素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9代號B-8)、蔡素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0代號B-9)、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1代號B-10)、林佩芝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2代號B-11)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約定轉帳明細查詢、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137至181頁)。⒖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⒗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⒙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⒛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4︵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告訴人 賴佳芳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林國強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6日向賴佳芳佯稱可儲值「金沙娛樂」賭博網站,可提供內線供遊戲獲利云云,使賴佳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1日13時31分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臨櫃匯款21萬6,000元甲帳戶①甲帳戶↓110/6/1-13:36●33萬5,000元↓A-5帳戶↓110/6/1-13:45●33萬5,000元↓B-4帳戶↓110/6/1-14:16☆10萬元、110/6/1-14:18☆10萬元、110/6/1-14:19☆10萬元110/6/1-14:20☆3萬5,000元②甲帳戶↓110/6/3-10:31●91萬8,000元↓A-3帳戶↓110/6/3-10:39●93萬元↓A-9帳戶↓110/6/3-11:14★93萬元110年6月3日10時29分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臨櫃匯款39萬3,694元甲帳戶⒈告訴人賴佳芳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三】卷第91至99頁、第88-1至90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三】卷第101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三】卷第103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偵8471【警三】卷第113頁、第115頁)。④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2份(偵8471【警三】卷第151頁)。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三】卷第131至145頁)。⒎林于筠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帳戶)資料:①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65至68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6日元銀字第1100009962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7131卷第77至84頁)。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3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5650卷一第59至66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偵5650卷一第183至188頁、第203至211頁)。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網路ATM明細(偵5650卷一第231頁、第245至253頁)。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客戶行動銀行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2140號函及附件(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及所附電子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異動暨申請書2份(偵5650卷一第489頁、第495頁、第497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⒕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30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鄭憲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代號A-7)、張書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代號A-8)、馬欣遠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代號A-9)、 許雅柔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代號A-10)、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代號A-11)客戶基本資料、自動化約轉帳號、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33至52頁)。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95921號函及所附陳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3代號B-2)、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4代號B-3)、黃怡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5代號B-4)、張晶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6代號B-5)、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7代號B-6)、楊紹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8代號B-7)、蔡素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9代號B-8)、蔡素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0代號B-9)、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1代號B-10)、林佩芝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2代號B-11)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約定轉帳明細查詢、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137至181頁)。⒗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⒘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⒚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⒛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5︵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告訴人 莊旋茹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張智強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7日向莊旋茹佯稱可代其登入、出資於「威尼斯人娛樂城」賭博網站云云,使莊旋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3日9時39分至魚池郵局匯款21萬7,500元甲帳戶甲帳戶↓110/6/3-09:44●31萬7,000元↓A-3帳戶↓110/6/3-10:16●72萬元↓A-10帳戶↓110/6/3-10:36★72萬元⒈告訴人莊旋茹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三】卷第163至166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三】卷第167至168頁)。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魚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三】卷第175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8471【警三】卷第185頁)。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偵8471【警三】卷第193頁)。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三】卷第195至213頁)。⒎林于筠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帳戶)資料:①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65至68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6日元銀字第1100009962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7131卷第77至84頁)。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3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5650卷一第59至66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偵5650卷一第183至188頁、第203至211頁)。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網路ATM明細(偵5650卷一第231頁、第245至253頁)。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客戶行動銀行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2140號函及附件(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及所附電子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異動暨申請書2份(偵5650卷一第489頁、第495頁、第497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⒕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30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鄭憲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代號A-7)、張書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代號A-8)、馬欣遠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代號A-9)、許雅柔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代號A-10)、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代號A-11)客戶基本資料、自動化約轉帳號、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33至52頁)。⒖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⒗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⒙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⒛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6︵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告訴人 曹紫婕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無我」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底向曹紫婕佯稱可出資於「CPTMARKETS」投資網站云云,使曹紫婕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3日11時13分網路轉帳1萬元甲帳戶甲帳戶↓110/6/3-11:39●18萬2,000元↓A-3帳戶↓110/6/3-12:33●40萬元↓A-9帳戶↓110/6/3-13:21★40萬元⒈告訴人曹紫婕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三】卷第215至217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三】卷第219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三】卷第221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偵8471【警三】卷第303頁、第305頁)。④即時轉帳擷圖1份(偵8471【警三】卷第329頁)。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三】卷第315至331頁)。⒎林于筠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帳戶)資料:①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65至68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6日元銀字第1100009962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7131卷第77至84頁)。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3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5650卷一第59至66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偵5650卷一第183至188頁、第203至211頁)。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網路ATM明細(偵5650卷一第231頁、第245至253頁)。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客戶行動銀行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2140號函及附件(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及所附電子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異動暨申請書2份(偵5650卷一第489頁、第495頁、第497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⒕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30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鄭憲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代號A-7)、張書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代號A-8)、馬欣遠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代號A-9)、許雅柔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代號A-10)、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代號A-11)客戶基本資料、自動化約轉帳號、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33至52頁)。⒖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⒗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⒙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⒛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7︵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告訴人 郭冠宜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之詐欺集團成員佯以「國科健康控股網站客服人員」名義,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郭冠宜佯稱可投資「國科健康控股網站」云云,使郭冠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2日14時13分網路轉帳5萬元甲帳戶①②甲帳戶↓110/6/2-14:56●47萬3,000元↓A-4帳戶↓110/6/2-15:01●47萬3,000元↓C-2帳戶↓110/6/2-15:10★47萬3,000元110年6月2日14時14分網路轉帳5萬元甲帳戶⒈告訴人郭冠宜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三】卷第333至334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三】卷第335至336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三】卷第345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8471【警三】卷第379頁)。④交易紀錄擷圖2份(偵8471【警三】卷第382頁)。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三】卷第383至390頁)。⒎林于筠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帳戶)資料:①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65至68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6日元銀字第1100009962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7131卷第77至84頁)。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3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5650卷一第59至66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偵5650卷一第183至188頁、第203至211頁)。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網路ATM明細(偵5650卷一第231頁、第245至253頁)。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客戶行動銀行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2140號函及附件(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及所附電子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異動暨申請書2份(偵5650卷一第489頁、第495頁、第497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官圓丞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代號A-1)、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址1份(偵3568卷第571至594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73374號函及所附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4代號C-2)、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5代號C-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6代號C-4)、陳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7代號C-5)、 鐘羿智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8代號C-6)、 陳品興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9代號C-7)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55至134頁)。⒖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⒗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⒙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⒛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8︵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告訴人 賀小利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陳志彬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6日晚間,以通訊軟體FacebookMessanger結識賀小利,對其佯稱加入海外房地產投資,並透過預付訂金保留預購權云云,使賀小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3日11時1分在高雄市大昌郵局臨櫃匯款21萬元甲帳戶甲帳戶↓110/6/3-12:29●21萬2,000元↓A-3帳戶↓110/6/3-12:33●41萬元↓A-7帳戶↓110/6/3-12:49★41萬元⒈告訴人賀小利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三】卷第391至397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三】卷第399至400頁)。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三】卷第407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偵8471【警三】卷第417頁、第419頁)。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偵8471【警三】卷第433頁)。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三】卷第421至423頁)。⒎林于筠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帳戶)資料:①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65至68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6日元銀字第1100009962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7131卷第77至84頁)。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3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5650卷一第59至66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偵5650卷一第183至188頁、第203至211頁)。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網路ATM明細(偵5650卷一第231頁、第245至253頁)。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客戶行動銀行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2140號函及附件(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及所附電子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異動暨申請書2份(偵5650卷一第489頁、第495頁、第497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30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鄭憲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代號A-7)、張書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代號A-8)、馬欣遠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代號A-9)、許雅柔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代號A-10)、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代號A-11)客戶基本資料、自動化約轉帳號、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33至52頁)。⒕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⒖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⒘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9︵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告訴人 曾香蘭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劉少雄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6日左右以通訊軟體FacebookMessanger結識曾香蘭,嗣以Line聯繫,對其佯稱係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香港開獎部主管,大樂透開獎數字由「劉少雄」所操控,可協助曾香蘭下注香港大樂透云云,使曾香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3日14時55分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轉帳3萬5,000元甲帳戶甲帳戶↓110/6/3-15:12●13萬5,000元↓①A-5帳戶↓110/6/3-15:19●3萬5,000元↓B-3帳戶↓110/6/3-15:34★48萬5,000元②A-5帳戶↓110/6/3-15:18●10萬元↓B-4帳戶↓110/6/3-15:21☆10萬元⒈告訴人曾香蘭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三】卷第435至439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三】卷第441至443頁)。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三】卷第447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3568卷第423頁)。④匯款紀錄擷圖1份(偵3568卷第437至439頁)。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3568卷第433至451頁)。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偵3568卷第453頁)。⒎林于筠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帳戶)資料:①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65至68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6日元銀字第1100009962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7131卷第77至84頁)。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3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5650卷一第59至66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偵5650卷一第183至188頁、第203至211頁)。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網路ATM明細(偵5650卷一第231頁、第245至253頁)。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客戶行動銀行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2140號函及附件(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及所附電子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異動暨申請書2份(偵5650卷一第489頁、第495頁、第497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95921號函及所附陳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3代號B-2)、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4代號B-3)、黃怡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5代號B-4)、張晶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6代號B-5)、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7代號B-6)、楊紹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8代號B-7)、蔡素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9代號B-8)、蔡素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0代號B-9)、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1代號B-10)、林佩芝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2代號B-11)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約定轉帳明細查詢、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137至181頁)。⒕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⒖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⒘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10︵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告訴人 蕭百均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林鵬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0日左右以通訊軟體FacebookMessanger結識蕭百均,嗣以Line聯繫,對其佯稱係香港大樂透員工,並稱其中獎,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能領取獎金云云,使蕭百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3日11時58分至歸仁郵局臨櫃匯款30萬元甲帳戶甲帳戶↓110/6/3-12:09●29萬8,000元↓A-3帳戶↓(自A-3帳戶金流又分Ⅰ、Ⅱ二支)Ⅰ部分:110/6/3-12:33●40萬元↓A-9帳戶↓110/6/3-13:21★40萬元Ⅱ部分:110/6/3-12:33●41萬元↓A-7帳戶↓110/6/3-12:49★41萬元⒈告訴人蕭百均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三】卷第473至477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媽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三】卷第497頁)。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8471【警三】卷第581頁)。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偵8471【警三】卷第689頁)。④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三】卷第721頁)⒎林于筠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帳戶)資料:①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65至68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6日元銀字第1100009962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7131卷第77至84頁)。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3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5650卷一第59至66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偵5650卷一第183至188頁、第203至211頁)。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網路ATM明細(偵5650卷一第231頁、第245至253頁)。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客戶行動銀行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2140號函及附件(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及所附電子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異動暨申請書2份(偵5650卷一第489頁、第495頁、第497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⒕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30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鄭憲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代號A-7)、張書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代號A-8)、馬欣遠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代號A-9)、許雅柔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代號A-10)、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代號A-11)客戶基本資料、自動化約轉帳號、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33至52頁)。⒖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⒗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⒙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⒛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11︵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告訴人廖怡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MDRimonSardar」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6日22時24分許以通訊軟體FacebookMessanger結識廖怡馨,嗣以Line暱稱「ChinaZhi」與其聯繫,對其佯稱大樂透中獎1500萬元,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能領取獎金云云,使廖怡馨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3日9時40分以其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甲帳戶甲帳戶↓110/6/3-09:44●31萬7,000元↓A-3帳戶↓110/6/3-10:16●72萬元↓A-10帳戶↓110/6/3-10:36★72萬元⒈告訴人廖怡馨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一】卷第3至11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一】卷第15至17頁)。②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一】卷第25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8471【警一】卷第35頁)。④廖怡馨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期間查詢1份1份(偵8471【警一】卷第37至57頁)。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一】卷第75至101頁)。⑥廖怡馨之華南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存款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偵8471【警一】卷第59至73頁)。⒎林于筠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帳戶)資料:①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65至68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6日元銀字第1100009962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7131卷第77至84頁)。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3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5650卷一第59至66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偵5650卷一第183至188頁、第203至211頁)。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網路ATM明細(偵5650卷一第231頁、第245至253頁)。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及所附甲帳戶客戶行動銀行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2140號函及附件(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及所附電子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異動暨申請書2份(偵5650卷一第489頁、第495頁、第497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⒕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30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鄭憲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代號A-7)、張書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代號A-8)、馬欣遠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代號A-9)、許雅柔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代號A-10)、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代號A-11)客戶基本資料、自動化約轉帳號、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33至52頁)。⒖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⒗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⒙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⒛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12︵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被害人 周秋華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1日14時許,撥打電話向周秋華佯稱係親戚「 周蓮香 」,因家中缺錢須借款云云,使周秋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110年6月1日10時29分至臺中市大肚區農會蔗廓分部臨櫃匯款10萬3,000元王奕欣申辦之彰化銀行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轉入丙帳戶後未及轉出⒈被害人周秋華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一】卷第103至105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一】卷第107至109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瑞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一】卷第111頁)。③臺中市大肚區農會匯款申請書1份(偵8471【警一】卷第113頁)。⒎王奕欣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丙帳戶):①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12月2日彰作管字第11020012798號函及所附丙帳戶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申登人於彰化銀行網路銀行轉帳之訊息通知1份(偵5650卷一第313至322頁)。②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1年4月12日彰北港字第1110412002號函及所附丙帳戶自動化作業轉帳帳號申請及註銷、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51至457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⒑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⒒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⒓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⒕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⒖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⒗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13︵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告訴人 陳芷瑛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初以交友軟體結識陳芷瑛,對其佯稱可投資「中原建業公司」云云,使陳芷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5月31日13時24分至華南銀行臨櫃匯款7萬8,000元丙帳戶丙帳戶↓110/5/31-14:34●18萬2,000元↓A-1帳戶↓110/5/31-14:37●18萬2,000元↓A-6帳戶↓110/5/31-14:37●18萬2,000元↓B-2帳戶↓110/5/31-14:41☆10萬元、110/5/31-14:42☆8萬2,000元⒈告訴人陳芷瑛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一】卷第115至119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一】卷第135至155頁)。⒎王奕欣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丙帳戶):①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12月2日彰作管字第11020012798號函及所附丙帳戶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申登人於彰化銀行網路銀行轉帳之訊息通知1份(偵5650卷一第313至322頁)。②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1年4月12日彰北港字第1110412002號函及所附丙帳戶自動化作業轉帳帳號申請及註銷、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51至457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⒑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⒒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43號、9779號、11574號、13241號起訴書【被告官圓丞】(偵5650卷二第217至222頁)。⒓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官圓丞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代號A-1)、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址1份(偵3568卷第571至594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7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官圓丞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代號A-1)、 陳靖樺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代號A-2)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650卷一第103至144頁)。⒕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95921號函及所附陳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3代號B-2)、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4代號B-3)、黃怡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5代號B-4)、張晶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6代號B-5)、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7代號B-6)、楊紹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8代號B-7)、蔡素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9代號B-8)、蔡素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0代號B-9)、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1代號B-10)、林佩芝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2代號B-11)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約定轉帳明細查詢、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137至181頁)。⒗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⒘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⒚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⒛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14︵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告訴人 黃志裕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佳妮」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以交友軟體結識黃志裕,對其佯稱可購買通訊軟體Line「台灣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所販售之商品云云,使黃志裕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5月31日11時26分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臺南分行臨櫃匯款51萬4,000元丙帳戶丙帳戶↓110/5/31-11:43●54萬4,000元↓A-2帳戶↓110/5/31-12:33●54萬4,000元↓B-1帳戶↓110/5/31-12:43★54萬4,000元⒈告訴人黃志裕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一】卷第157至165頁、第167至169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一】卷第171頁)。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一】卷第183頁)。③匯款委託書影本1份(偵8471【警一】卷第239頁)。④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一】卷第225至237頁、第241至243頁)。⒎王奕欣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丙帳戶):①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12月2日彰作管字第11020012798號函及所附丙帳戶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申登人於彰化銀行網路銀行轉帳之訊息通知1份(偵5650卷一第313至322頁)。②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1年4月12日彰北港字第1110412002號函及所附丙帳戶自動化作業轉帳帳號申請及註銷、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51至457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⒑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⒒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2號起訴書【被告陳靖樺】(偵5650卷一第499至504頁)。⒓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7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官圓丞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代號A-1)、陳靖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代號A-2)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650卷一第103至144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8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陳靖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代號A-2)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址1份(偵3568卷第595至604頁)。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4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56973號函及所附陳靖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2代號B-1)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及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2263號函及所附B-1帳戶存戶往來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462至483頁、第509至513頁)。⒖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⒗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⒙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⒛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15︵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告訴人 孫柱珍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間撥打電話向孫柱珍佯稱係陳姓友人,因開店須借款云云,使孫柱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110年6月2日9時35分日盛銀行北台中分行臨櫃匯款84萬元乙帳戶左列款項未及轉出,於乙帳戶經警示後,左列款項業已退還⒈告訴人孫柱珍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一】卷第245至249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一】卷第251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一】卷第253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8471【警一】卷第255頁)。④日勝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1份(偵8471【警一】卷第261頁)。⑤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證券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偵8471【警一】卷第263至65頁)。⒎王奕欣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帳戶):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元銀字第110001280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51至58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元銀字第1110010168號函及所附乙帳戶查復資料表、語音網銀歷史資料查詢-轉入帳號查詢、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各1份(偵3568卷第617至619頁、第631頁、第637至640頁)。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2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至58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偵5650卷一第183頁、第189至202頁)。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網路ATM明細(偵5650卷一第231至243頁)。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行動銀行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2140號函及附件(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及所附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1份(偵5650卷一第489至493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⒔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⒖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⒘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16︵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告訴人 陳晏綾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劉國慶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某日初以臉書結識陳晏綾,對其佯稱可投資「澳門新葡京」網站云云,使陳晏綾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110年6月2日10時6分網路轉帳5萬元乙帳戶左列款項未及轉出,於乙帳戶經警示後,左列款項業已退還110年6月2日10時7分網路轉帳5萬元乙帳戶110年6月2日10時11分網路轉帳5萬元乙帳戶110年6月2日10時12分網路轉帳2萬6,017元乙帳戶⒈告訴人陳晏綾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一】卷第267至269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一】卷第271至273頁)。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一】卷第285頁)。⒎王奕欣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帳戶):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元銀字第110001280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51至58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元銀字第1110010168號函及所附乙帳戶查復資料表、語音網銀歷史資料查詢-轉入帳號查詢、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各1份(偵3568卷第617至619頁、第631頁、第637至640頁)。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2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至58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偵5650卷一第183頁、第189至202頁)。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網路ATM明細(偵5650卷一第231至243頁)。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行動銀行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2140號函及附件(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及所附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1份(偵5650卷一第489至493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⒔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⒖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⒘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17︵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告訴人 陳宸潔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李明陽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中旬某日,以臉書結識陳宸潔,對其佯稱可投資「海虹投資」網站云云,使陳宸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5月31日10時4分至臺南市○○區○○路0段0號第一銀行大灣分行臨櫃匯款12萬元乙帳戶①②乙帳戶↓110/5/31-10:27●36萬7,000元↓A-4帳戶↓110/5/31-11:01●36萬7,000元↓C-2帳戶↓110/5/31-11:37★36萬7,000元110年5月31日10時13分網路轉帳15萬元乙帳戶⒈告訴人陳宸潔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一】卷第313至321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一】卷第323至325頁)。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一】卷第345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8471【警一】卷第377頁)。④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擷圖1份(偵8471【警一】卷第383頁)。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一】卷第379頁、第385至391頁)。⒎王奕欣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帳戶):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元銀字第110001280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51至58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元銀字第1110010168號函及所附乙帳戶查復資料表、語音網銀歷史資料查詢-轉入帳號查詢、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各1份(偵3568卷第617至619頁、第631頁、第637至640頁)。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2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至58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偵5650卷一第183頁、第189至202頁)。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網路ATM明細(偵5650卷一第231至243頁)。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行動銀行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2140號函及附件(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及所附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1份(偵5650卷一第489至493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官圓丞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代號A-1)、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址1份(偵3568卷第571至594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73374號函及所附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4代號C-2)、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5代號C-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6代號C-4)、陳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7代號C-5)、鐘羿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8代號C-6)、陳品興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9代號C-7)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55至134頁)。⒖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⒗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⒙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⒛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18︵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告訴人 王思婷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廖進賢 」之人及其友人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某日起,以交友軟體結識王思婷,對其佯稱因資金需要、遭香港廉政公署調查需要資金云云,使王思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1日12時4分網路轉帳3萬元乙帳戶乙帳戶↓110/6/1-12:59●53萬5,000元↓A-5帳戶↓110/6/1-13:02●53萬5,000元↓B-3帳戶↓110/6/1-13:13★53萬5,000元⒈告訴人王思婷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一】卷第395至403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一】卷第405至407頁)。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一】卷第409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偵8471【警一】卷第423頁、第425頁)。④網路轉帳紀錄擷圖1份(偵8471【警一】卷第431頁)。⑤詐騙電話與APP截圖2張(偵8471【警一】卷第433頁)。⒎王奕欣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帳戶):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元銀字第110001280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51至58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元銀字第1110010168號函及所附乙帳戶查復資料表、語音網銀歷史資料查詢-轉入帳號查詢、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各1份(偵3568卷第617至619頁、第631頁、第637至640頁)。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2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至58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偵5650卷一第183頁、第189至202頁)。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網路ATM明細(偵5650卷一第231至243頁)。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行動銀行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2140號函及附件(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及所附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1份(偵5650卷一第489至493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95921號函及所附陳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3代號B-2)、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4代號B-3)、黃怡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5代號B-4)、張晶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6代號B-5)、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7代號B-6)、楊紹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8代號B-7)、蔡素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9代號B-8)、蔡素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0代號B-9)、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1代號B-10)、林佩芝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2代號B-11)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約定轉帳明細查詢、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137至181頁)。⒕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⒖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⒘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19︵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告訴人 陳怡靜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陳軍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9日,以臉書結識陳怡靜,對其佯稱可投資「金沙娛樂公司」網站云云,使陳怡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5月31日11時18分網路轉帳5萬元乙帳戶乙帳戶↓110/5/31-11:27●30萬2,000元↓A-3帳戶↓110/5/31-11:32●63萬元↓A-7帳戶↓110/5/31-12:02●74萬2,000元⒈告訴人陳怡靜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一】卷第435至441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一】卷第445至446頁)。②立即/預約轉帳擷圖1份(偵8471【警一】卷第455頁)。③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一】卷第449至451頁、第455頁、第457至461頁)。⒎王奕欣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帳戶):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元銀字第110001280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51至58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元銀字第1110010168號函及所附乙帳戶查復資料表、語音網銀歷史資料查詢-轉入帳號查詢、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各1份(偵3568卷第617至619頁、第631頁、第637至640頁)。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2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至58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偵5650卷一第183頁、第189至202頁)。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網路ATM明細(偵5650卷一第231至243頁)。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行動銀行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2140號函及附件(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及所附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1份(偵5650卷一第489至493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⒕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30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鄭憲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代號A-7)、張書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代號A-8)、馬欣遠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代號A-9)、許雅柔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代號A-10)、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代號A-11)客戶基本資料、自動化約轉帳號、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33至52頁)。⒖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⒗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⒙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⒛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20︵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被害人 蕭杏羽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黃德偉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某日,以臉書結識蕭杏羽,對其佯稱可投資期貨云云,使蕭杏羽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1日11時55分至新北市○○區○○街00號土地銀行三峽分行臨櫃匯款18萬5,200元乙帳戶(同日12時23分許入帳)乙帳戶↓110/6/1-12:59●53萬5,000元↓A-5帳戶↓110/6/1-13:02●53萬5,000元↓B-3帳戶↓110/6/1-13:13★53萬5,000元⒈被害人蕭杏羽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一】卷第473至475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一】卷第485頁)。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8471【警一】卷第489頁)。③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1份(偵8471【警一】卷第511頁)。④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一】卷第507至510頁)。⒎王奕欣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帳戶):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元銀字第110001280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51至58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元銀字第1110010168號函及所附乙帳戶查復資料表、語音網銀歷史資料查詢-轉入帳號查詢、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各1份(偵3568卷第617至619頁、第631頁、第637至640頁)。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2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至58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偵5650卷一第183頁、第189至202頁)。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網路ATM明細(偵5650卷一第231至243頁)。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行動銀行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2140號函及附件(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及所附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1份(偵5650卷一第489至493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95921號函及所附陳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3代號B-2)、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4代號B-3)、黃怡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5代號B-4)、張晶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6代號B-5)、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7代號B-6)、楊紹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8代號B-7)、蔡素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9代號B-8)、蔡素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0代號B-9)、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1代號B-10)、林佩芝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2代號B-11)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約定轉帳明細查詢、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137至181頁)。⒕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⒖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⒘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21︵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告訴人 黃秀靜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張浩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黃秀靜,對其佯稱香港彩票中獎須匯費始得匯至臺灣云云,使黃秀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2日9時49分至高雄桂林郵局臨櫃匯款45萬元乙帳戶(同日9時56分許入帳)乙帳戶↓110/6/2-9:58●65萬元↓A-3帳戶↓110/6/2-10:17●100萬元↓A-7帳戶↓110/6/2-10:57●100萬元⒈告訴人黃秀靜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一】卷第515至517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一】卷第519頁)。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一】卷第543頁)。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偵8471【警一】卷第587頁)。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偵8471【警一】卷第557頁)。⒎王奕欣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帳戶):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元銀字第110001280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51至58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元銀字第1110010168號函及所附乙帳戶查復資料表、語音網銀歷史資料查詢-轉入帳號查詢、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各1份(偵3568卷第617至619頁、第631頁、第637至640頁)。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2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至58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偵5650卷一第183頁、第189至202頁)。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網路ATM明細(偵5650卷一第231至243頁)。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行動銀行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2140號函及附件(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及所附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1份(偵5650卷一第489至493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⒕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30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鄭憲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代號A-7)、張書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代號A-8)、馬欣遠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代號A-9)、許雅柔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代號A-10)、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代號A-11)客戶基本資料、自動化約轉帳號、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33至52頁)。⒖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⒗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⒙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⒛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22︵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告訴人 王寅慈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目標」、「 劉傑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1日,以通訊軟體微信結識王寅慈,對其佯稱可出資「新葡京」網站云云,使王寅慈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5月31日14時42分自動櫃員機轉帳2萬8,240元乙帳戶乙帳戶↓110/5/31-14:59●8萬7,500元↓A-3帳戶↓110/5/31-15:50●15萬元↓C-4帳戶↓(自C-4帳戶金流又分Ⅰ、Ⅱ二支)Ⅰ部分:110/5/31-15:57★12萬元Ⅱ部分:110/5/31-15:53●3萬元↓B-2帳戶↓(自C-4帳戶金流又分ⅰ、ⅱ二支)ⅰ部分:110/5/31-16:00☆4,000元ⅱ部分:110/5/31-15:56●2萬6,000元↓C-5帳戶↓甲、110/5/31-15:58★6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110/5/31-15:59★12萬元⒈告訴人王寅慈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一】卷第591至594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一】卷第595至596頁)。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一】卷第613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偵8471【警一】卷第621頁、第659頁)。④聯邦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1份(偵8471【警一】卷第673頁)。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一】卷第677至695頁)。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1份(偵8471【警一】卷第671頁、第675頁)。⒎王奕欣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帳戶):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元銀字第110001280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51至58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元銀字第1110010168號函及所附乙帳戶查復資料表、語音網銀歷史資料查詢-轉入帳號查詢、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各1份(偵3568卷第617至619頁、第631頁、第637至640頁)。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2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至58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偵5650卷一第183頁、第189至202頁)。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網路ATM明細(偵5650卷一第231至243頁)。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行動銀行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2140號函及附件(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及所附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1份(偵5650卷一第489至493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73374號函及所附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4代號C-2)、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5代號C-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6代號C-4)、陳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7代號C-5)、鐘羿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8代號C-6)、陳品興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9代號C-7)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55至134頁)。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95921號函及所附陳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3代號B-2)、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4代號B-3)、黃怡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5代號B-4)、張晶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6代號B-5)、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7代號B-6)、楊紹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8代號B-7)、蔡素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9代號B-8)、蔡素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0代號B-9)、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1代號B-10)、林佩芝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2代號B-11)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約定轉帳明細查詢、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137至181頁)。⒗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⒘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⒚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⒛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23︵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告訴人 莊武傑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劉雯萱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莊武傑,對其佯稱其係營業員,有內線消息可以下單云云,使莊武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5月31日10時20分網路轉帳9萬6,797元乙帳戶①乙帳戶↓110/5/31-10:27●36萬7,000元↓A-4帳戶↓110/5/31-11:01●36萬7,000元↓C-2帳戶↓110/5/31-11:37★36萬7,000元②乙帳戶↓110/6/1-10:17●89萬9,000元↓A-3帳戶↓110/6/1-10:21●90萬元↓A-10帳戶↓110/6/1-10:50★90萬元③乙帳戶↓110/6/2-9:58●65萬元↓A-3帳戶↓110/6/2-10:17●100萬元↓A-7帳戶↓110/6/2-10:57●100萬元110年6月1日9時43分網路轉帳9萬6,307元乙帳戶年6月2日9時42分網路轉帳9萬6,566元乙帳戶⒈告訴人莊武傑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二】卷第3至5頁、第7至9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二】卷第11至13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二】卷第15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份(偵8471【警二】卷第49頁、第93頁、第95頁)。④交易結果通知擷圖3張(偵8471【警二】卷第117頁、第119頁)。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二】卷第131至139頁)。⑥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偵8471【警二】卷第101至107頁)。⒎王奕欣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帳戶):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元銀字第110001280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51至58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元銀字第1110010168號函及所附乙帳戶查復資料表、語音網銀歷史資料查詢-轉入帳號查詢、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各1份(偵3568卷第617至619頁、第631頁、第637至640頁)。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2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至58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偵5650卷一第183頁、第189至202頁)。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網路ATM明細(偵5650卷一第231至243頁)。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行動銀行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2140號函及附件(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及所附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1份(偵5650卷一第489至493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官圓丞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代號A-1)、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址1份(偵3568卷第571至594頁)。⒕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⒖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30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鄭憲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代號A-7)、張書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代號A-8)、馬欣遠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代號A-9)、許雅柔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代號A-10)、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代號A-11)客戶基本資料、自動化約轉帳號、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33至52頁)。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73374號函及所附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4代號C-2)、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5代號C-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6代號C-4)、陳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7代號C-5)、鐘羿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8代號C-6)、陳品興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9代號C-7)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55至134頁)。⒘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⒙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⒛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24︵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被害人 李絢玉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Albert」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李絢玉,對其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CWGMarket」云云,使李絢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1日9時56分網路轉帳10萬元乙帳戶乙帳戶↓110/6/1-10:17●89萬9,000元↓A-3帳戶↓110/6/1-10:21●90萬元↓A-10帳戶↓110/6/1-10:50★90萬元⒈被害人李絢玉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二】卷第141至143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二】卷第145至147頁)。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二】卷第163頁)。③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二】卷第193至197頁)。⒎王奕欣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帳戶):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元銀字第110001280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51至58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元銀字第1110010168號函及所附乙帳戶查復資料表、語音網銀歷史資料查詢-轉入帳號查詢、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各1份(偵3568卷第617至619頁、第631頁、第637至640頁)。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2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至58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偵5650卷一第183頁、第189至202頁)。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網路ATM明細(偵5650卷一第231至243頁)。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行動銀行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2140號函及附件(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及所附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1份(偵5650卷一第489至493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⒑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⒒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⒓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30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鄭憲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代號A-7)、張書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代號A-8)、馬欣遠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代號A-9)、許雅柔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代號A-10)、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代號A-11)客戶基本資料、自動化約轉帳號、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33至52頁)。⒕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⒖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⒘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25︵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告訴人 曹詠晴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林嘉豪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曹詠晴,對其佯稱其係華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經理,有內線消息可以下單云云,使曹詠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1日10時13分3萬元丙帳戶丙帳戶↓110/6/1-10:35●45萬元↓A-2帳戶↓110/6/1-12:15●45萬元↓B-1帳戶↓110/6/1-12:33★78萬5,000元110年6月1日10時14分1萬元丙帳戶⒈告訴人曹詠晴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二】卷第199至201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二】卷第205頁)。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8471【警二】卷第217頁)。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偵8471【警二】卷第239頁)。④華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申請書、匯豐銀行境外匯款申請書各1份(偵8471【警二】卷第229至235頁)。⒎王奕欣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丙帳戶):①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12月2日彰作管字第11020012798號函及所附丙帳戶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申登人於彰化銀行網路銀行轉帳之訊息通知1份(偵5650卷一第313至322頁)。②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1年4月12日彰北港字第1110412002號函及所附丙帳戶自動化作業轉帳帳號申請及註銷、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51至457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⒑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⒒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2號起訴書【被告陳靖樺】(偵5650卷一第499至504頁)。⒓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7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官圓丞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代號A-1)、陳靖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代號A-2)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650卷一第103至144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8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陳靖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代號A-2)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址1份(偵3568卷第595至604頁)。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4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56973號函及所附陳靖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2代號B-1)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及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2263號函及所附B-1帳戶存戶往來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462至483頁、第509至513頁)。⒖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⒗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⒙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⒛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26︵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告訴人 洪味珍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趙明傑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3日,以通訊軟體Messanger結識洪味珍,並加入Line好友,對其佯稱香港彩池累計金額達19億元,僅有港澳以外人士可下注云云,使洪味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1日9時58分在豐原葫蘆墩郵局臨櫃匯款64萬元乙帳戶(同日10時15分入帳)乙帳戶↓110/6/1-10:17●89萬9,000元↓A-3帳戶↓110/6/1-10:21●90萬元↓A-10帳戶↓110/6/1-10:50★90萬元⒈告訴人洪味珍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二】卷第243至255頁、第259至261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二】卷第263至265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二】卷第271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3568卷第249頁)。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偵8471【警二】卷第293頁)。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二】卷第291頁、第325至342頁)。⑥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偵8471【警二】卷第319至323頁)。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偵3568卷第309頁)。⒎王奕欣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帳戶):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元銀字第110001280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51至58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元銀字第1110010168號函及所附乙帳戶查復資料表、語音網銀歷史資料查詢-轉入帳號查詢、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各1份(偵3568卷第617至619頁、第631頁、第637至640頁)。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2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至58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偵5650卷一第183頁、第189至202頁)。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網路ATM明細(偵5650卷一第231至243頁)。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行動銀行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2140號函及附件(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及所附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1份(偵5650卷一第489至493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⒕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30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鄭憲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代號A-7)、張書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代號A-8)、馬欣遠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代號A-9)、許雅柔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代號A-10)、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代號A-11)客戶基本資料、自動化約轉帳號、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33至52頁)。⒖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⒗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⒙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⒛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27︵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告訴人 董金函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yongbotao」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IG結識董金函,並加入Line好友(Line暱稱Rocky),對其佯稱可下載CWGMarkets之app進行投資云云,使董金函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1日11時54分網路轉帳3萬元乙帳戶乙帳戶↓110/6/1-11:59●37萬2,000元↓A-5帳戶↓110/6/1-12:02●37萬2,000元↓C-2帳戶↓110/6/1-12:07★37萬2,000元110年6月1日11時56分網路轉帳3萬元乙帳戶110年6月1日11時57分網路轉帳2萬元乙帳戶⒈告訴人董金函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二】卷第349至361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二】卷第363頁)。②交易成功截圖1份(偵8471【警二】卷第373、第375頁頁)。③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二】卷第365至369頁)。⒎王奕欣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帳戶):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元銀字第110001280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51至58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元銀字第1110010168號函及所附乙帳戶查復資料表、語音網銀歷史資料查詢-轉入帳號查詢、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各1份(偵3568卷第617至619頁、第631頁、第637至640頁)。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09422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共用認證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至58頁)。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元銀字第1100014245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偵5650卷一第183頁、第189至202頁)。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元銀字第11000171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個人網路銀行明細、行動銀行明細、網路ATM明細(偵5650卷一第231至243頁)。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元銀字第1100019731號函及所附乙帳戶客戶行動銀行綁定OTP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偵5650卷一第337至339頁)。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2140號函及附件(偵5650卷一第355至357頁)。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1年5月13日元作服字第1110017062號函及所附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1份(偵5650卷一第489至493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73374號函及所附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4代號C-2)、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5代號C-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6代號C-4)、陳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7代號C-5)、鐘羿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8代號C-6)、陳品興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9代號C-7)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55至134頁)。⒕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⒗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⒙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⒛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28︵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告訴人 何懋彰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陳秀雲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中旬某日經由臉書結識何懋彰,並加入Line好友,對其佯稱可進行虛擬貨幣買賣之投資,並告以可註冊、登入「OSE數字資產交易平台」後儲值進行投資云云,使何懋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3日11時3分至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臨櫃匯款50萬元李有豪申辦之元大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丁帳戶,同日11時18分許入帳)丁帳戶↓110/6/3-11:20●70萬元↓C-1帳戶↓110/6/3-11:21●89萬元↓A-7帳戶↓110/6/3-11:33★89萬元⒈告訴人 何懋彬 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二】卷第387至397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二】卷第399至401頁)。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二】卷第413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8471【警二】卷第429頁)。④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份(偵8471【警二】卷第447頁)。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二】卷第431至447頁)。⒎李有豪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丁帳戶):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3日元銀字第1100011115號函及所附丁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35至43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元銀字第1110010168號函及所附丁帳戶查復資料表、交易明細、語音網銀歷史資料查詢-轉入帳號查詢、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網路登入IP位址各1份(偵3568卷第617至629頁、第633至636頁、第641至653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49237號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3代號C-1)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網路銀行登入IP位置、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⒕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30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鄭憲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代號A-7)、張書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代號A-8)、馬欣遠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代號A-9)、許雅柔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代號A-10)、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代號A-11)客戶基本資料、自動化約轉帳號、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33至52頁)。⒖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⒗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⒙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⒛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29︵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告訴人 黃珞荃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張小平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經由臉書結識黃珞荃,對其佯稱係香港彩券公司工程師,可創設巴黎人平台帳號後投資即可獲利云云,使黃珞荃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1日12時31分至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1萬元丁帳戶丁帳戶↓110/6/1-13:25●28萬元↓A-2帳戶↓110/6/1-14:26●28萬元↓B-1帳戶↓110/6/1某時許☆10萬、10萬、8萬⒈告訴人黃珞荃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二】卷第449至463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二】卷第465頁)。②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二】卷第477頁)。③華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8471【警二】卷第491頁)。④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二】卷第493至499頁)。⑤華泰商業銀行新台幣存款存摺封面影本1份(偵8471【警二】卷第503頁)。⒎李有豪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丁帳戶):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3日元銀字第1100011115號函及所附丁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35至43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元銀字第1110010168號函及所附丁帳戶查復資料表、交易明細、語音網銀歷史資料查詢-轉入帳號查詢、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網路登入IP位址各1份(偵3568卷第617至629頁、第633至636頁、第641至653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2號起訴書【被告陳靖樺】(偵5650卷一第499至504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7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官圓丞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代號A-1)、陳靖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代號A-2)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650卷一第103至144頁)。⒕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8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陳靖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代號A-2)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址1份(偵3568卷第595至604頁)。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4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56973號函及所附陳靖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2代號B-1)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及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2263號函及所附B-1帳戶存戶往來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462至483頁、第509至513頁)。⒗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⒘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⒚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⒛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30︵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告訴人夏采婕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吳美玲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底經由不詳網站結識夏采婕,並加入Line好友,以暱稱「吳美玲」、「客服018號」對其佯稱可儲值後按指示操作進行投資云云,使夏采婕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3日11時5分在玉山銀行永安分行臨櫃匯款20萬元丁帳戶丁帳戶↓110/6/3-11:20●70萬元↓C-1帳戶↓110/6/3-11:21●89萬元↓A-7帳戶↓110/6/3-11:33★89萬元⒈告訴人夏采婕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二】卷第505至506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二】卷第507至508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二】卷第517頁)。③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份(偵8471【警二】卷第529頁)。④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二】卷第541至586頁)。⒎李有豪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丁帳戶):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3日元銀字第1100011115號函及所附丁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35至43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元銀字第1110010168號函及所附丁帳戶查復資料表、交易明細、語音網銀歷史資料查詢-轉入帳號查詢、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網路登入IP位址各1份(偵3568卷第617至629頁、第633至636頁、第641至653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49237號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3代號C-1)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網路銀行登入IP位置、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⒕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30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鄭憲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代號A-7)、張書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代號A-8)、馬欣遠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代號A-9)、許雅柔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代號A-10)、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代號A-11)客戶基本資料、自動化約轉帳號、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33至52頁)。⒖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⒗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⒙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⒛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31︵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告訴人 雍喩喬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22時許以「螞蟻集團客服人員」身分對雍喩喬佯稱可儲值入指定帳戶後按指示操作進行投資云云,使雍喩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5月31日12時53分在國泰世華銀行林口分行臨櫃匯款40萬元丁帳戶丁帳戶↓110/5/31-13:06●101萬5,000元↓A-2帳戶↓(自A-2帳戶金流又分Ⅰ、Ⅱ二支)Ⅰ部分:110/5/31-13:15●51萬5,000元↓B-3帳戶↓(自B-3帳戶金流又分ⅰ、ⅱ二支)ⅰ部分:110/5/31-13:27☆1萬5,000元ⅱ部分:110/5/31-13:26●50萬元↓B-5帳戶↓110/5/31-13:28☆10萬元、110/5/31-13:30☆10萬元、110/5/31-13:31☆10萬元、110/5/31-13:32☆10萬元、110/5/31-13:33☆10萬元Ⅱ部分:110/5/31-13:15●50萬元↓B-1帳戶↓110/5/31某時許☆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⒈告訴人雍喩喬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四】卷第3至7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四】卷第9至11頁)。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四】卷第15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8471【警四】卷第61頁)。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份(偵8471【警四】卷第69頁)。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四】卷第77至83頁)。⒎李有豪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丁帳戶):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3日元銀字第1100011115號函及所附丁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35至43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元銀字第1110010168號函及所附丁帳戶查復資料表、交易明細、語音網銀歷史資料查詢-轉入帳號查詢、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網路登入IP位址各1份(偵3568卷第617至629頁、第633至636頁、第641至653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2號起訴書【被告陳靖樺】(偵5650卷一第499至504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7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官圓丞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代號A-1)、陳靖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代號A-2)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650卷一第103至144頁)。⒕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8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陳靖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代號A-2)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址1份(偵3568卷第595至604頁)。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4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56973號函及所附陳靖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2代號B-1)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及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2263號函及所附B-1帳戶存戶往來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462至483頁、第509至513頁)。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95921號函及所附陳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3代號B-2)、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4代號B-3)、黃怡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5代號B-4)、張晶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6代號B-5)、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7代號B-6)、楊紹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8代號B-7)、蔡素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9代號B-8)、蔡素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0代號B-9)、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1代號B-10)、林佩芝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2代號B-11)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約定轉帳明細查詢、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137至181頁)。⒘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⒙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⒛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32︵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告訴人 黃家宜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陳銘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初經由不詳通訊軟體結識黃家宜,對其佯稱可加入「摩根娛樂」,投入資金並玩遊戲獲利云云,使黃家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5月31日14時9分在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臨櫃匯款18萬3,000元李有豪申辦之彰化銀行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戊帳戶)①戊帳戶↓110/5/31-14:45●53萬4,000元↓C-1帳戶↓110/5/31-14:57●53萬5,000元↓A-7帳戶↓110/5/31-15:12★53萬4,000元②戊帳戶↓110/6/1-09:45●41萬5,000元↓C-1帳戶↓110/6/1-09:47●50萬元↓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③丁帳戶↓110/6/2-12:24●17萬9,000元↓A-1帳戶↓110/6/2-12:32●17萬9,000元↓C-4帳戶↓110/6/2-13:11★31萬元110年6月1日9時21分在台新銀行天母分行臨櫃匯款20萬8,800元戊帳戶110年6月2日11時1分在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臨櫃匯款15萬元丁帳戶(同日12時23分許入帳)⒈告訴人黃家宜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四】卷第85至91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四】卷第93至95頁)。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份(偵8471【警四】卷第97頁、第99頁、第135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4份(偵8471【警四】卷第111頁、第113頁、第115頁、第143頁)。④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存款憑條各1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份(偵8471【警四】卷第145至147頁)。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對帳單交易明細1份(偵8471【警四】卷第149至157頁)。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綜合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1份(偵8471【警四】卷第159頁)。⒎李有豪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丁帳戶):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3日元銀字第1100011115號函及所附丁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35至43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元銀字第1110010168號函及所附丁帳戶查復資料表、交易明細、語音網銀歷史資料查詢-轉入帳號查詢、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網路登入IP位址各1份(偵3568卷第617至629頁、第633至636頁、第641至653頁)。⒏李有豪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戊帳戶):①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0年7月2日彰北港字第1100702001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戊帳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顧客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1份(偵3568卷第23至33頁)。②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1年6月2日彰北港字第1110602001號函及所附戊帳戶之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及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1份(偵3568卷第505至510頁)。⒐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⒑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⒒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⒓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⒕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43號、9779號、11574號、13241號起訴書【被告官圓丞等】(偵5650卷二第217至222頁)。⒖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官圓丞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代號A-1)、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址1份(偵3568卷第571至594頁)。⒗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7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官圓丞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代號A-1)、陳靖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代號A-2)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650卷一第103至144頁)。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49237號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3代號C-1)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網路銀行登入IP位置、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⒙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30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鄭憲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代號A-7)、張書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代號A-8)、馬欣遠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代號A-9)、許雅柔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代號A-10)、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代號A-11)客戶基本資料、自動化約轉帳號、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33至52頁)。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73374號函及所附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4代號C-2)、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5代號C-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6代號C-4)、陳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7代號C-5)、鐘羿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8代號C-6)、陳品興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9代號C-7)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55至134頁)。⒛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33︵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告訴人 黃家芳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只願得一人心」、「林先生」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4日21時許,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黃家芳,並加入Line好友,對其佯稱係投資公司高級主管,可下載「新葡京娛樂」APP後出資儲值云云,使黃家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5月31日9時57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彰化銀行存款2萬元戊帳戶戊帳戶↓110/5/31-10:07●30萬8,000元↓C-1帳戶↓110/5/31-10:15●73萬元↓A-10帳戶↓110/5/31-10:38★73萬元⒈告訴人黃家芳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四】卷第161至165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四】卷第167至169頁)。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偵8471【警四】卷第173頁、第175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8471【警四】卷第177頁)。④彰化銀行存款憑條1份(偵8471【警四】卷第181頁)。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四】卷第183至187頁)。⒎李有豪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戊帳戶):①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0年7月2日彰北港字第1100702001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戊帳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顧客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1份(偵3568卷第23至33頁)。②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1年6月2日彰北港字第1110602001號函及所附戊帳戶之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及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1份(偵3568卷第505至510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⒑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⒒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49237號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3代號C-1)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網路銀行登入IP位置、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30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鄭憲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代號A-7)、張書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代號A-8)、馬欣遠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代號A-9)、許雅柔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代號A-10)、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代號A-11)客戶基本資料、自動化約轉帳號、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33至52頁)。⒕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⒖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⒘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34︵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告訴人 李佳熏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陳家凡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日透過臉書結識李佳熏,對其佯稱可出資購買香港彩券,需支付保證金才能獲得中獎獎金云云,使李佳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1日12時18分在大里內新郵局臨櫃匯款8萬2,000元戊帳戶(於同日12時24分許入帳)戊帳戶↓110/6/1-12:28●26萬元↓C-1帳戶↓110/6/1-12:43●90萬元↓A-9帳戶↓甲、110/6/1-12:50●45萬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乙、110/6/1-12:50●45萬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⒈告訴人李佳熏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四】卷第193至194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四】卷第195頁)。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偵8471【警四】卷第197頁)。③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四】卷第199至202頁)。⒎李有豪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戊帳戶):①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0年7月2日彰北港字第1100702001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戊帳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顧客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1份(偵3568卷第23至33頁)。②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1年6月2日彰北港字第1110602001號函及所附戊帳戶之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及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1份(偵3568卷第505至510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⒑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⒒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49237號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3代號C-1)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網路銀行登入IP位置、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30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鄭憲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代號A-7)、張書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代號A-8)、馬欣遠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代號A-9)、許雅柔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代號A-10)、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代號A-11)客戶基本資料、自動化約轉帳號、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33至52頁)。⒕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⒖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⒘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35︵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告訴人 李佳諠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張晨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初某日透過臉書結識李佳諠,對其佯稱可一同玩線上博奕遊戲,儲值並繳納手續費以領取獎金云云,使李佳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5月31日10時21分在燕巢鳳山厝郵局臨櫃匯款2萬元戊帳戶(於同日10時49分許入帳)戊帳戶↓110/5/31-11:17●25萬2,000元↓C-1帳戶↓110/5/31-11:46●35萬6,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告訴人李佳諠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四】卷第203至205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鳳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四】卷第211頁)。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偵8471【警四】卷第225頁)。③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四】卷第233至239頁)。⒎李有豪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戊帳戶):①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0年7月2日彰北港字第1100702001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戊帳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顧客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1份(偵3568卷第23至33頁)。②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1年6月2日彰北港字第1110602001號函及所附戊帳戶之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及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1份(偵3568卷第505至510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⒑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⒒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49237號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3代號C-1)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網路銀行登入IP位置、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⒔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⒕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⒗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⒘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⒙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36︵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告訴人 黃妘軒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王文偉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0日透過交友軟體Line結識黃妘軒,並加入Line好友,對其佯稱悉知「 高勝 金融平台」之漏洞,須依指示操作投資云云,使黃妘軒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5月31日9時36分以其第一銀行帳戶網路轉帳5萬元戊帳戶戊帳戶↓110/5/31-10:07●30萬8,000元↓C-1帳戶↓110/5/31-10:15●73萬元↓A-10帳戶↓110/5/31-10:38★73萬元⒈告訴人黃妘軒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四】卷第241至245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四】卷第247頁)。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份(偵8471【警四】卷第265頁、第269頁、第289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8471【警四】卷第291頁)。④第一銀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偵8471【警四】卷第327至335頁)。⒎李有豪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戊帳戶):①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0年7月2日彰北港字第1100702001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戊帳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顧客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1份(偵3568卷第23至33頁)。②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1年6月2日彰北港字第1110602001號函及所附戊帳戶之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及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1份(偵3568卷第505至510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⒑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⒒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49237號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3代號C-1)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網路銀行登入IP位置、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30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鄭憲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代號A-7)、張書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代號A-8)、馬欣遠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代號A-9)、許雅柔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代號A-10)、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代號A-11)客戶基本資料、自動化約轉帳號、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33至52頁)。⒕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⒖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⒘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37︵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被害人 陳靖婷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陈磊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底某日透過臉書結識陳靖婷,並加入Line好友,對其佯稱可安裝黃金外匯軟體MetaTrader5後入金,而出金需支付手續費云云,使陳靖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5月31日13時30分至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臨櫃匯款44萬2,240元戊帳戶戊帳戶↓110/5/31-13:37●65萬4,000元↓C-1帳戶↓(自C-1帳戶金流又分Ⅰ、Ⅱ二支)Ⅰ部分:110/5/31-14:39●50萬5,000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Ⅱ部分:110/5/31-14:40●72萬元↓B-2帳戶↓(自B-2帳戶金流又分ⅰ、ⅱ、ⅲ二支)ⅰ部分:110/5/31-14:45●25萬元↓B-9帳戶↓110/5/31-15:00●25萬元↓B-8帳戶↓110/5/31-15:06☆10萬元、110/5/31-15:08☆10萬元、110/5/31-15:10☆10萬元、110/5/31-15:11☆10萬元、110/5/31-15:12☆10萬元ⅱ部分:110/5/31-14:56●25萬元↓B-8帳戶↓110/5/31-15:06☆10萬元、110/5/31-15:08☆10萬元、110/5/31-15:10☆10萬元、110/5/31-15:11☆10萬元、110/5/31-15:12☆10萬元ⅲ部分:110/5/31-14:58☆10萬元、110/5/31-14:59☆10萬元、110/5/31-15:00☆2萬元、⒈被害人陳靖婷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四】卷第353至356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四】卷第357至358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四】卷第365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8471【警四】卷第367頁)。④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份(偵8471【警四】卷第397頁)。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四】卷第375至393-2頁)。⒎李有豪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戊帳戶):①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0年7月2日彰北港字第1100702001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戊帳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顧客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1份(偵3568卷第23至33頁)。②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1年6月2日彰北港字第1110602001號函及所附戊帳戶之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及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1份(偵3568卷第505至510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⒑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⒒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49237號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3代號C-1)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網路銀行登入IP位置、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95921號函及所附陳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3代號B-2)、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4代號B-3)、黃怡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5代號B-4)、張晶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6代號B-5)、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7代號B-6)、楊紹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8代號B-7)、蔡素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9代號B-8)、蔡素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0代號B-9)、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1代號B-10)、林佩芝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2代號B-11)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約定轉帳明細查詢、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137至181頁)。⒕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⒖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⒘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38︵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告訴人 徐麗娟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鄧浩雄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3日,以通訊軟體臉書結識徐麗娟,對其佯稱下載「澳門新葡京」app後可入金進行頭資云云,使徐麗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3日12時38分在合作金庫銀行三重分行臨櫃匯款30萬元丁帳戶(同日13時21分入帳)丁帳戶↓110/6/3-13:24●30萬1,000元↓A-1帳戶↓110/6/3-13:27●30萬1,900元↓B-1帳戶↓110/6/3某時許★60萬3,900元⒈告訴人徐麗娟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四】卷第403至405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⒌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四】卷第407至409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四】卷第417頁)。③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單1份(偵8471【警四】卷第441頁)。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四】卷第413頁)*以告訴人合庫帳戶臨櫃匯入戊帳戶(李有豪,彰銀北港00000000000000)。⑤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份(偵8471【警四】卷第437頁)*以 吳秋枝 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⒍李有豪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丁帳戶):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3日元銀字第1100011115號函及所附丁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35至43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元銀字第1110010168號函及所附丁帳戶查復資料表、交易明細、語音網銀歷史資料查詢-轉入帳號查詢、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網路登入IP位址各1份(偵3568卷第617至629頁、第633至636頁、第641至653頁)。⒎李有豪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戊帳戶):①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0年7月2日彰北港字第1100702001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戊帳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顧客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1份(偵3568卷第23至33頁)。②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1年6月2日彰北港字第1110602001號函及所附戊帳戶之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及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1份(偵3568卷第505至510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2號起訴書【被告陳靖樺】(偵5650卷一第499至504頁)。⒔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43號、9779號、11574號、13241號起訴書【被告官圓丞等】(偵5650卷二第217至222頁)。⒕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官圓丞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代號A-1)、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址1份(偵3568卷第571至594頁)。⒖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7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官圓丞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代號A-1)、陳靖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代號A-2)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650卷一第103至144頁)。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4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56973號函及所附陳靖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2代號B-1)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及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2263號函及所附B-1帳戶存戶往來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462至483頁、第509至513頁)。⒘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⒙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⒛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39︵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告訴人 郭惠珠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劉鵬輝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8日15時27分許,以通訊軟體臉書結識郭惠珠,並加入Line好友,對其佯稱可投資香港彩金云云,使郭惠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1日12時25分在屏東內埔郵局臨櫃匯款85萬元戊帳戶(同日12時28分入帳)戊帳戶↓110/6/1-12:41●85萬1,000元↓C-1帳戶↓(自C-1帳戶金流又分Ⅰ、Ⅱ二支)Ⅰ部分:110/6/1-12:43●90萬元↓A-9帳戶↓甲、110/6/1-12:50●45萬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乙、110/6/1-12:50●45萬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Ⅱ部分:110/6/1-12:47●27萬元↓A-7帳戶↓110/6/1-13:14★27萬元⒈告訴人郭惠珠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四】卷第443至447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四】卷第449至450頁)。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四】卷第453頁)。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2張(偵8471【警四】卷第463頁)。④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四】卷第455至461頁、第465頁)。⑤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翻拍照片1張(偵8471【警四】卷第462頁)。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偵3568卷第123頁)。⒎李有豪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戊帳戶):①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0年7月2日彰北港字第1100702001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戊帳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顧客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1份(偵3568卷第23至33頁)。②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1年6月2日彰北港字第1110602001號函及所附戊帳戶之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及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1份(偵3568卷第505至510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⒑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⒒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49237號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3代號C-1)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網路銀行登入IP位置、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30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鄭憲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代號A-7)、張書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代號A-8)、馬欣遠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代號A-9)、許雅柔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代號A-10)、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代號A-11)客戶基本資料、自動化約轉帳號、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33至52頁)。⒕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⒖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⒘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40︵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告訴人 高莉莉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陳漢成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臉書結識高莉莉,並加入Line好友,對其佯稱因出資購買香港彩券中獎,需繳納稅金云云,使高莉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2日12時34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二林郵局臨櫃匯款43萬元丁帳戶(於同日13時49分入帳)①丁帳戶↓110/6/2-13:57●43萬2,000元↓A-1帳戶↓110/6/2-14:00●43萬2,000元↓A-6帳戶↓110/6/2-14:05●43萬2,000元↓D-1帳戶↓110/6/2-14:16★43萬2,000元②丁帳戶↓110/6/2-13:44●39萬8,000元↓A-2帳戶↓110/6/2-13:47●39萬8,000元↓C-3帳戶↓110/6/2-13:58★39萬8,000元110年6月2日13時18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臺中銀行二林分行臨櫃匯款40萬元丁帳戶(於同日13時38分入帳)⒈告訴人高莉莉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四】卷第469至471頁、第473至475頁、第477至481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四】卷第487頁)。②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四】卷第495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5份(偵8471【警四】卷第489至491頁、第493頁、第501頁、第507頁、第509頁)。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各1份(偵8471【警四】卷第531頁)。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四】卷第537至547頁)。⑥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偵8471【警四】卷第549至553頁)。⑦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偵3568卷第197頁)。⒎李有豪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丁帳戶):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3日元銀字第1100011115號函及所附丁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35至43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元銀字第1110010168號函及所附丁帳戶查復資料表、交易明細、語音網銀歷史資料查詢-轉入帳號查詢、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網路登入IP位址各1份(偵3568卷第617至629頁、第633至636頁、第641至653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2號起訴書【被告陳靖樺】(偵5650卷一第499至504頁)。⒔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43號、9779號、11574號、13241號起訴書【被告官圓丞等】(偵5650卷二第217至222頁)。⒕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官圓丞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代號A-1)、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址1份(偵3568卷第571至594頁)。⒖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7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官圓丞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代號A-1)、陳靖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代號A-2)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650卷一第103至144頁)。⒗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8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陳靖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代號A-2)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址1份(偵3568卷第595至604頁)。⒘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73374號函及所附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4代號C-2)、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5代號C-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6代號C-4)、陳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7代號C-5)、鐘羿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8代號C-6)、陳品興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9代號C-7)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55至134頁)。⒚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6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11117508號函及所附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0代號D-1)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約定往來帳號資料各1份(偵5650卷二第185至193頁)。⒛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41︵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告訴人 張婉茹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鄭元坤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臉書結識張婉茹,對其佯稱可出資購買香港彩券,又稱需繳納保證金、解凍金方能將獎金撥款云云,使張婉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1日11時39分在湖口郵局臨櫃匯款21萬3,000元戊帳戶(於同日11時44分入帳)戊帳戶↓110/6/1-11:50●74萬6,000元↓C-1帳戶↓110/6/1-11:57●95萬元↓A-10帳戶↓110/6/1-11:59●95萬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告訴人張婉茹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四】卷第555至569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四】卷第571至573頁)。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四】卷第575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8471【警四】卷第621頁)。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偵8471【警四】卷第625頁)。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四】卷第627至644頁)。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偵3568卷第395頁)。⒎李有豪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戊帳戶):①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0年7月2日彰北港字第1100702001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戊帳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顧客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1份(偵3568卷第23至33頁)。②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1年6月2日彰北港字第1110602001號函及所附戊帳戶之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及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1份(偵3568卷第505至510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⒑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⒒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49237號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3代號C-1)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網路銀行登入IP位置、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30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鄭憲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代號A-7)、張書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代號A-8)、馬欣遠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代號A-9)、許雅柔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代號A-10)、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代號A-11)客戶基本資料、自動化約轉帳號、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33至52頁)。⒕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⒖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⒘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42︵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告訴人 李秋香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蔡德明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臉書結識李秋香,對其佯稱係香港新濠博亞有限公司員工,可出資購買該公司之香港彩券,又先後以該公司客服人員、香港廉政公署人員透過Line向其佯稱因「蔡德明」涉嫌貪污被捕,需支付款項讓「蔡德明」獲釋云云,使李秋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5月31日14時42分匯款35萬元戊帳戶戊帳戶↓110/5/31-14:45●53萬4,000元↓C-1帳戶↓110/5/31-14:57●53萬5,000元↓A-7帳戶↓110/5/31-15:12★53萬4,000元⒈告訴人李秋香之警詢筆錄(偵9674卷第375至378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偵9674卷第423頁)。②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9674卷第396至420頁、第427至448頁)。③刑事告訴狀1份(偵9674卷第379至448頁)。⒎李有豪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戊帳戶):①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0年7月2日彰北港字第1100702001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戊帳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顧客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1份(偵3568卷第23至33頁)。②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1年6月2日彰北港字第1110602001號函及所附戊帳戶之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及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1份(偵3568卷第505至510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⒑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⒒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49237號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3代號C-1)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網路銀行登入IP位置、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30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鄭憲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代號A-7)、張書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代號A-8)、馬欣遠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代號A-9)、許雅柔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代號A-10)、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代號A-11)客戶基本資料、自動化約轉帳號、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33至52頁)。⒕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⒖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⒘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43︵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告訴人 官義秀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陳家強」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0日10時24分許,以通訊軟體臉書結識官義秀,對其佯稱其係香港彩券公司員工,可出資購買香港彩券云云,使官義秀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1日9時26分在台中大坑郵局臨櫃匯款78萬元丁帳戶(於同日9時27分入帳)丁帳戶↓(自丁帳戶金流又分Ⅰ、Ⅱ二支)Ⅰ部分:110/6/1-09:30●76萬9,000元↓A-1帳戶↓110/6/1-09:32●77萬元↓C-7帳戶↓110/6/1-10:05★77萬元Ⅱ部分:110/6/1-10:27●33萬5,000元↓A-1帳戶↓110/6/1-10:40●33萬5,000元↓B-1帳戶↓110/6/1-12:33★78萬5,000元⒈告訴人官義秀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四】卷第645至651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四】卷第653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四】卷第663頁)。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偵8471【警四】卷第677頁)。⒎李有豪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丁帳戶):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3日元銀字第1100011115號函及所附丁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35至43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元銀字第1110010168號函及所附丁帳戶查復資料表、交易明細、語音網銀歷史資料查詢-轉入帳號查詢、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網路登入IP位址各1份(偵3568卷第617至629頁、第633至636頁、第641至653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2號起訴書【被告陳靖樺】(偵5650卷一第499至504頁)。⒔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43號、9779號、11574號、13241號起訴書【被告官圓丞等】(偵5650卷二第217至222頁)。⒕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官圓丞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代號A-1)、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址1份(偵3568卷第571至594頁)。⒖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7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官圓丞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代號A-1)、陳靖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代號A-2)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650卷一第103至144頁)。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4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56973號函及所附陳靖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2代號B-1)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及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2263號函及所附B-1帳戶存戶往來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462至483頁、第509至513頁)。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73374號函及所附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4代號C-2)、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5代號C-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6代號C-4)、陳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7代號C-5)、鐘羿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8代號C-6)、陳品興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9代號C-7)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55至134頁)。⒙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⒚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44︵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7︶被害人 余和蓁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陳志剛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某日,以通訊軟體臉書結識余和蓁,對其佯稱係地下彩券公司員工,可出資購買彩券、需繳納稅金始能將獎金撥款云云,使余和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6月3日13時2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內以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元丁帳戶丁帳戶↓110/6/3-13:08●12萬2,000元↓C-1帳戶↓110/6/3-16:11●37萬元↓B-2帳戶↓(自B-2帳戶金流又分Ⅰ、Ⅱ二支)Ⅰ部分:110/6/3-16:12●50萬元↓B-8帳戶↓110/6/3-16:24☆10萬元、110/6/3-16:25☆10萬元、110/6/3-16:26☆10萬元、110/6/3-16:27☆10萬元、110/6/3-16:28☆10萬元、Ⅱ部分:110/6/3-16:20☆10萬元、110/6/3-16:21☆5萬5,000元⒈被害人余和蓁之警詢筆錄(偵8471【警四】卷第683至709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8471【警四】卷第711至713頁)。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8471【警四】卷第745頁)。③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8471【警四】卷第771至777頁)。④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偵8471【警四】卷第751至757頁)。⒎李有豪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丁帳戶):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3日元銀字第1100011115號函及所附丁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3568卷第35至43頁)。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元銀字第1110010168號函及所附丁帳戶查復資料表、交易明細、語音網銀歷史資料查詢-轉入帳號查詢、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網路登入IP位址各1份(偵3568卷第617至629頁、第633至636頁、第641至653頁)。⒏林于筠、王奕欣、李有豪實際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聯紀錄(偵5650卷二第17至18頁、第9至10頁,偵3568卷第515至525頁【第523至525頁】)。⒐元大商業銀行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5650卷二第249頁)。⒑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⒒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49237號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3代號C-1)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網路銀行登入IP位置、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各1份(偵5650卷一第517至551頁)。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95921號函及所附陳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3代號B-2)、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4代號B-3)、黃怡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5代號B-4)、張晶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6代號B-5)、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7代號B-6)、楊紹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8代號B-7)、蔡素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9代號B-8)、蔡素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0代號B-9)、謝玉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1代號B-10)、林佩芝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2代號B-11)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約定轉帳明細查詢、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二第137至181頁)。⒖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⒗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⒙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⒛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45︵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告訴人 劉韋 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陳永強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9日以Line對劉 韋均 佯稱係科興疫苗之研發管理員,並提供北京科興中維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之投資平台網站,佯裝邀請 劉韋均 進行投資云云,使劉韋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5月20日10時3分匯款60萬元陳威瑞申辦之富邦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己帳戶)己帳戶↓110/5/20-10:57●66萬8,000元↓A-3帳戶⒈告訴人劉韋均之警詢筆錄(偵9674【警】卷第7至11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9674【警】卷第17至19頁)。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9674【警】卷第25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偵9674【警】卷第35頁、第37頁)。④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份(偵9674【警】卷第59頁)。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9674【警】卷第63至67頁)。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9674【警】卷第5頁、第13頁、第15頁)。⒎陳威瑞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己帳戶):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10年6月30日北富銀虎尾字第1101000004號函及所附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客戶資料異動軌跡查詢各1份(偵7369卷第13至21頁)。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10年9月6日北富銀虎尾字第1101000016號函及所附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偵8720卷第9至14頁)。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10年12月13日北富銀虎尾字第1101000022號函及所附設定轉帳帳戶1份(偵8720卷第23至24頁)。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11年10月21日北富銀虎尾字第1110000025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開戶申請暨約定書、金融卡/網路/電話/行動銀行轉帳帳號維護交易、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111年5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1份(偵8471卷第435至443頁)。⒏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⒐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⒒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⒓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⒔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⒖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⒘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46︵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告訴人 王珮婕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陳賀 」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王珮婕,並以Line對其佯稱要邀請王珮婕進行投資云云,使王珮婕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5月20日10時11分匯款10萬元己帳戶己帳戶↓110/5/20-10:57●66萬8,000元↓A-3帳戶⒈告訴人王珮婕之警詢筆錄(偵9674【警】卷第71至73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9674【警】卷第79至80頁)。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9674【警】卷第89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偵8720卷第4頁、第5頁)。④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偵9674【警】卷第103頁)。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9674【警】卷第104至105頁)。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9674【警】卷第69頁、第75頁、第77頁)。⒎陳威瑞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己帳戶):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10年6月30日北富銀虎尾字第1101000004號函及所附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客戶資料異動軌跡查詢各1份(偵7369卷第13至21頁)。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10年9月6日北富銀虎尾字第1101000016號函及所附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偵8720卷第9至14頁)。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10年12月13日北富銀虎尾字第1101000022號函及所附設定轉帳帳戶1份(偵8720卷第23至24頁)。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11年10月21日北富銀虎尾字第1110000025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開戶申請暨約定書、金融卡/網路/電話/行動銀行轉帳帳號維護交易、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111年5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1份(偵8471卷第435至443頁)。⒏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⒐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⒒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⒓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⒔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⒖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⒘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47︵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告訴人 葉秀琴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陳志偉 」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0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葉秀琴,對其佯稱可進行投資云云,使葉秀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5月20日13時36分轉帳3萬元己帳戶己帳戶↓110/5/20-13:59●48萬8,000元↓A-5帳戶110年5月20日13時39分轉帳3萬8,300元己帳戶110年5月20日13時42分轉帳4萬元己帳戶⒈告訴人葉秀琴之警詢筆錄(偵9674【警】卷第107至109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7369卷第6至6頁反面)。②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9674【警】卷第115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9674【警】卷第120頁)。④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擷圖2張、北大綜活儲存款-薪轉明細擷圖1張(偵9674【警】卷第127頁、第129頁)。⑤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偵9674【警】卷第111頁)。⒎陳威瑞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己帳戶):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10年6月30日北富銀虎尾字第1101000004號函及所附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客戶資料異動軌跡查詢各1份(偵7369卷第13至21頁)。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10年9月6日北富銀虎尾字第1101000016號函及所附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偵8720卷第9至14頁)。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10年12月13日北富銀虎尾字第1101000022號函及所附設定轉帳帳戶1份(偵8720卷第23至24頁)。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11年10月21日北富銀虎尾字第1110000025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開戶申請暨約定書、金融卡/網路/電話/行動銀行轉帳帳號維護交易、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111年5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1份(偵8471卷第435至443頁)。⒏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⒐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⒑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⒒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⒓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⒕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⒖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⒗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48︵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告訴人楊喬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洪立文 」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間,透過臉書結識楊喬筑,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投資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網站獲利可期云云,使楊喬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5月20日11時3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鳳山分行,臨櫃匯款36萬6000元己帳戶己帳戶↓110/5/20-11:18●114萬5,000元↓A-5帳戶⒈告訴人楊喬筑之警詢筆錄(偵9674【警】卷第135至143頁、第145至147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9674【警】卷第153至155頁)。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9674【警】卷第185頁)。③台北富邦銀行存入存根1紙(偵9674【警】卷第197頁)。④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9674【警】卷第203頁)。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9674【警】卷第133頁、第149頁、第151頁)。⒎陳威瑞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己帳戶):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10年6月30日北富銀虎尾字第1101000004號函及所附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客戶資料異動軌跡查詢各1份(偵7369卷第13至21頁)。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10年9月6日北富銀虎尾字第1101000016號函及所附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偵8720卷第9至14頁)。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10年12月13日北富銀虎尾字第1101000022號函及所附設定轉帳帳戶1份(偵8720卷第23至24頁)。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11年10月21日北富銀虎尾字第1110000025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開戶申請暨約定書、金融卡/網路/電話/行動銀行轉帳帳號維護交易、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111年5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1份(偵8471卷第435至443頁)。⒏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⒐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⒑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⒒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⒓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⒕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⒖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⒗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49︵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告訴人 粘嘉萍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日以交友軟體派PARIS結識粘嘉萍,並以Line對其佯稱如加入高盛國際投資網站會員操作博奕匯款可獲利云云,使粘嘉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5月20日11時匯款68萬元己帳戶己帳戶↓110/5/20-11:18●114萬5,000元↓A-5帳戶⒈告訴人粘嘉萍之警詢筆錄(偵9674【警】卷第209至213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9674【警】卷第221至222頁)。②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洪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9674【警】卷第241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5份(偵9674【警】卷第243頁、第245頁、第247頁、第249頁、第251頁)。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份(偵9674【警】卷第271頁)。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9674【警】卷第285至289頁)。⑥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洪堀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9674【警】卷第207頁、第217頁、第219頁)。⑦ 粘范貴英 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偵9674【警】卷第294至295頁)。⒎陳威瑞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己帳戶):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10年6月30日北富銀虎尾字第1101000004號函及所附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客戶資料異動軌跡查詢各1份(偵7369卷第13至21頁)。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10年9月6日北富銀虎尾字第1101000016號函及所附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偵8720卷第9至14頁)。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10年12月13日北富銀虎尾字第1101000022號函及所附設定轉帳帳戶1份(偵8720卷第23至24頁)。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11年10月21日北富銀虎尾字第1110000025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開戶申請暨約定書、金融卡/網路/電話/行動銀行轉帳帳號維護交易、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111年5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1份(偵8471卷第435至443頁)。⒏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⒐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⒑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⒒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⒓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⒕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⒖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⒗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50︵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告訴人 管在釧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Henrivttalee」、「cherry」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5日,透過臉書結識管在釧,並以Line向管在釧誆稱可借錢至海虹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使管在釧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內,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110年5月20日12時6分匯款5萬元己帳戶己帳戶↓110/5/20-12:51●18萬元↓A-3帳戶⒈告訴人管在釧之警詢筆錄(偵9674【警】卷第299至301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筠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131卷第15至21頁,他1816卷第5至7頁、第63至69頁,偵9674卷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第153至156頁、第176至182頁,結文第183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奕欣警詢及偵訊筆錄(偵5650卷一第11至15頁,偵9674卷第71至78頁、第169至182頁,偵7131卷第499至503頁、第507至511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有豪警詢及偵訊筆錄(偵9674卷第81至88頁、第161至167頁、第187至193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瑞警詢及偵訊筆錄(偵7369卷第1至2頁反面,偵9674卷第109至119頁、第105至108頁、第153至156頁,他1816卷第17至20頁、第63至69頁)。⒍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9674【警】卷第305至307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9674【警】卷第323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9674【警】卷第333至337頁)。④臺幣活存明細擷圖1份(偵9674【警】卷第373頁)。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偵9674【警】卷第379至427頁)。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9674【警】卷第297頁、第303頁)。⑦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影本1份(偵9674【警】卷第377頁)。⒎陳威瑞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己帳戶):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10年6月30日北富銀虎尾字第1101000004號函及所附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對帳單細項、客戶資料異動軌跡查詢各1份(偵7369卷第13至21頁)。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10年9月6日北富銀虎尾字第1101000016號函及所附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偵8720卷第9至14頁)。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10年12月13日北富銀虎尾字第1101000022號函及所附設定轉帳帳戶1份(偵8720卷第23至24頁)。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11年10月21日北富銀虎尾字第1110000025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開戶申請暨約定書、金融卡/網路/電話/行動銀行轉帳帳號維護交易、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111年5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1份(偵8471卷第435至443頁)。⒏李有豪、林于筠所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列印資料、虛擬貨幣交易所Digifinex之首頁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標題:虛幣投資詐欺水房買泰達幣洗錢還設置「虛擬貨幣山寨平台」矇騙檢警」)各1份(偵3568卷第543頁,偵7131卷第123至461頁、第419頁,偵5650卷二第211至215頁)。⒐詐騙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官圓丞等人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650卷一第255至256頁、第567至569頁、第571至574頁、第579至583頁、第585至587頁、第589至599頁)。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7號起訴書【被告林湘君】(偵5650卷一第553至557頁)。⒒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湘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代號A-3)、翁聖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代號A-4)、許呈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代號A-5)、陳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代號A-6)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5650卷一第423至447頁)。⒓林于筠、陳威瑞所提供渠等與許瑋倫間之對話紀錄(偵8471卷第137至155頁、第157至181頁【同偵5650卷一第377至401頁】、第183頁,偵7369卷第43至58頁)。⒔員警製作同案被告李有豪提出110年6月23日與陳旻浩、許瑋倫、王奕欣對話紀錄錄音之譯文1份(偵9674卷第195至206頁)。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被告:許瑋倫)1份(偵8471卷第185至223頁)。⒖被告前案紀錄資料:①被告許瑋倫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63至168頁)。②被告陳旻浩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偵78卷第175至179頁)。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陳威瑞)1份(偵8471卷第245至259頁)。⒘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01號等起訴書(被告:王奕欣、李有豪、林于筠)1份(偵8471卷第261至325頁)。備註代號說明:「●」網路銀行轉帳;「☆」自動櫃員機提領;「★」臨櫃提領;「↓」資金流向。起訴範圍說明: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後匯款至甲、乙、丙、丁、戊、己帳戶後,網路轉帳之金額多為整數並涵蓋多名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騙之金額,「資金流向」欄之網路轉帳、自動櫃員機或臨櫃提款金額僅係描述洗錢歷程之客觀事實,起訴範圍僅以各告訴人及被害人受騙後匯入甲、乙、丙、丁、戊、己帳戶之金額為準。附表二:附表一所示第二層至第四層人頭帳號戶名代號對照表編號金融機構名稱暨帳號戶名代號犯罪事實1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官圓丞A-1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②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11、13、162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靖樺A-2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5②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4、133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湘君A-3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6、8、10、11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9、11、12、13、14、16③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64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翁聖皓A-4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135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許呈盡A-5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3、4、9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10、17③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4、56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明A-6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②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7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鄭憲鳴A-7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10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11、13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5、12、158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書馨A-89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馬欣遠A-9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10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1210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許雅柔A-10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1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14、16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9、1411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謝玉琳A-111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更正為陳靖樺B-1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5②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11、161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明B-2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2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171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許呈盡B-3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10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1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怡婷B-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91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晶琳B-5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1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許呈盡B-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紹君B-71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素好B-8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172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素好B-9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2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謝玉琳B-102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佩芝B-112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湘君C-1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5、6、7、9、10、12、14、15、172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許呈盡C-2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13、172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謝玉琳C-3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2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翁聖皓C-4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②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2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明C-5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2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鍾羿智 C-62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品興C-7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30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明D-1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附表三:主文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宣告刑1附表一編號1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附表一編號2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3附表一編號3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4附表一編號4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附表一編號5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6附表一編號6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7附表一編號7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附表一編號8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附表一編號9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10附表一編號10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附表一編號11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2附表一編號12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13附表一編號13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14附表一編號14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5附表一編號15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6附表一編號16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17附表一編號17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8附表一編號18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19附表一編號19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20附表一編號20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1附表一編號21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2附表一編號22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23附表一編號23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4附表一編號24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5附表一編號25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6附表一編號26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7附表一編號27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8附表一編號28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9附表一編號29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30附表一編號30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1附表一編號31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2附表一編號32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3附表一編號33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34附表一編號34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5附表一編號35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36附表一編號36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7附表一編號37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8附表一編號38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9附表一編號39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40附表一編號40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41附表一編號41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2附表一編號42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3附表一編號43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44附表一編號44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45附表一編號45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46附表一編號46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7附表一編號47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8附表一編號48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9附表一編號49陳旻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許瑋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0附表一編號50陳旻浩、許瑋倫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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