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全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全聲字第3號聲請人 吳宜宗 相對人 許水城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以:債務人 吳泉 與許水城間假扣押事件,前經貴院以90年度雲院 祺民 執全癸決字第00-0000號假扣押裁定准許在案。因債務52074元業已提存,假扣押原因消滅,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云云。惟查,前揭假扣假債權人係雲林縣二崙鄉農會,債務人係許水城,此有本院90年度執全字第1972號執行卷宗(含90年度裁全字第3488號假扣押裁定),聲請人僅係因前揭假扣押標的物經判決分割,債務人許水城未分得土地持分,地政機關因而轉載假扣押至債務人許水城可得補償之法定抵押權之上,且轉載多筆如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民國110年1月11日斗地一字第1090010279號函所示土地上,聲請人所有之土地亦僅是其中部分而已,並非全部,對假扣押債權人債務人而言,債務並未消滅,況依前揭說明,可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者僅債權人及債務人,聲請人僅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