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72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忠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繼承人即被告 謝秋香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楊慧萍附表:
編號地號1苗栗縣○○鄉○○段000地號2苗栗縣○○鄉○○段000地號3苗栗縣○○鄉○○○段00地號4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5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6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7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8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9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10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11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12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13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14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15苗栗縣○○鄉○○○段000地號16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已補正,僅需補正異動索引)17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18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19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20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21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22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23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24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25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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