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 黃聖雯
黃聖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松清 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肆仟參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