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42號原告 林珮筠 被告睿選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中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29,174元、資遣費6,250元及非自願離職證明,關於財產權上之請求合計35,424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但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原告請求工資29,174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500元。本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扣除暫免徵收500元後,即應徵3,5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