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32號原告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淑姿 、 馬鴻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