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重小字第303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曾月常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重小字第303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下
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零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捌仟零叁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品媛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