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0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058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江坊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5年7月1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11月9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64,549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戶籍謄本。2、帳務明細。3、消費性貸款協議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05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坊燏│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9.99%│││64549││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坊燏│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4549││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