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 莊孝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捐助章程第二十二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已於民國105年12月4日第15屆第11次董事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第22條修正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並經彰化縣政府於105年12月30日以府社身福字第105044843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檢具董事會議紀錄、董事會議簽到表、身分證影本、彰化縣政府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變更後捐助章程等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上述捐助章程條文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將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前條號及條文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號及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佑附表┌───────────────────────────┐│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條號│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第二十二條│本院因故依法解散時,│本院因故解散時,其賸│││所有財產,無論任何人│餘財產全部捐贈給相同│││或捐助人均不得要求收│性質之財團法人或所在│││回或處分,其賸餘財產│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