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02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陳琬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9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6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0,65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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