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2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炯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伍仟零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玖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貳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