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行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於辯論終結後移送併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66、3048、3283號),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訂於民國111年6月10日下午2時進行簡式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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