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6號原告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送達代收人 曾琬鈞 被告 張復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黃龍忠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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