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8299號債權人的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光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世合建材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