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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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9號抗告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許昭瑩 等間聲請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家聲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家事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