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5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王源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純正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林純正之戶籍遷入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 林鏸冠 (原名: 林慧冠 )之戶籍設於新北市○○區○○路○號5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