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明異議等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915號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玉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書賓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明異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810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謝諒獲、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至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聲請於法不合,亦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