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43號聲請人 林增壽 (即 林重錄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29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12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