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59號原告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城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城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062,365元,應繳裁判費355,8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5,3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