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美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美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6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8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283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李水源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琪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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