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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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21號上訴人 蘇榮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青圓形大樓管理委員會、 吳坤光 、顏宗維、 湯曜全 因107年度重訴字第42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2,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