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32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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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叁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柒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