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84號聲請人 吳珮綾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昆宏 之繼承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抵押物所有權人陳昆宏死亡,聲請對其繼承人發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陳昆宏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向被繼承人陳昆宏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有無繼承人拋棄繼承函覆、相對人為何人,聲請人於108年11月7日收受送達,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