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字第27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世民
蔡佩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2,500元(計算式:7,282,500元+987萬元=17,15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