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面額新臺幣壹千元通用紙幣參佰貳拾玖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告訴人 楊文捷 於民國111年8月27日,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稱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被告2人妨害自由及傷害之事提出告訴,惟因告訴人並未指出可供調查涉案人人別之證據方法,復於民國111年10月2日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表示欲撤回告訴,故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2年度他字第5770號案件予以簽結,惟告訴人提告時所提出之面額新臺幣1千元鈔券329張,經送鑑定,認應為偽造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聲請意旨誤載為沒收並銷燬,應予更正)。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桃園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5770號妨害自由等案件,因被告不詳且告訴人表示欲撤回告訴,業經檢察官以行政簽結等情,有該署111年8月20日簽呈附卷可查。至本件扣案之面額新臺幣1千元通用紙幣329張,經送鑑定,依安全特徵比對法檢驗後,認其上印有「魔術印製廠」、「魔術銀行」字樣;另檢視其水印、印刷版式、顯微印刷圖文及安全線均與樣張不相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9日刑鑑字第1120025893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面額新臺幣1千元通用紙幣329張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00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