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郭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催字第8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楊璧華附表┌───────────────────────────────────────────────┐│本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07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大輝 印刷事││82年8月25日│83年8月25日│9,500,000元│││││業有限公司│││││││││、 陳黃絹純 │││││││││、 陳金祥 、│││││││││ 陳建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