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鄭高興 訴訟代理人 吳武軒 律師原告 陳美貴 訴訟代理人 王瑜玲 被告 李運財 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 律師被告全亞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簡美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22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楊儭華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