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錫謀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3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錫謀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11時47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撥打電話予 林鳳姿 之子 陳寬庭 ,期間由林鳳姿接起通話,被告因不滿林鳳姿而生爭執,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向林鳳姿恫稱:「一條命配你三人命」、「要折磨你一世人、折磨你一世人、別人都無法度折磨,我就要折磨你一世人」、「你有三個孩子或四個孩子先把他們買起來,先把兩個處理起來,你看我怎樣處理」等語,以此危害身體、生命之事恐嚇林鳳姿,使林鳳姿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楊錫謀業於110年5月3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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