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8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861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
7、2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金額之計算依據,如債務人之帳務明細表。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