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8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8107號債權人皇和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戊○○、丙○○(原名: 張振華 )、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依債權人提出之三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變更
二、請具體陳明債權人究係依據何種法律關係向
三、債權人本件承辦人員之姓名及聯絡電話。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