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理人 劉竹峯 上列聲請人與 唐金枝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客戶往來帳戶查詢表所載,上繳息日為民國105年10月9日,故請釋明自105年3月1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國民住宅貸款契約第12條載明債務人須經催告而不清償始喪失期限利益,故請提出催告通知函與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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