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94號原告英屬蓋曼群島商佳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景坤 訴訟代理人 蔡良嘉 律師被告 賴武雄
張華容 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則上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又請求遷讓房屋之訴,係以房屋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故於遷讓房屋強制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第三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係房屋免於被遷讓所獲得之利益,原則上應以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6363號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所為遷讓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又本件遷讓返還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如附表所示,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件起訴時即106年度如附表所示房屋之課稅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488,900元,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函暨所附房屋課稅明細表可按,則原告本於異議權,而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核算為11,488,9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88,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翠茹附表:(單位:元/新臺幣)┌──┬────────────────┬──────┐│編號│門牌號碼│課稅現值│├──┼────────────────┼──────┤│1│新北市○○區○○路○○○號2樓│179,300元│├──┼────────────────┼──────┤│2│新北市○○區○○路○○○號3樓│172,200元│├──┼────────────────┼──────┤│3│新北市○○區○○路○○○號4樓│348,500元│├──┼────────────────┼──────┤│4│新北市○○區○○路○○○號2樓│175,500元│├──┼────────────────┼──────┤│5│新北市○○區○○路○○○號3樓│168,600元│├──┼────────────────┼──────┤│6│新北市○○區○○路○○○號4樓│358,400元│├──┼────────────────┼──────┤│7│新北市○○區○○路○○○號│742,500元│├──┼────────────────┼──────┤│8│新北市○○區○○路○○○號│707,200元│├──┼────────────────┼──────┤│9│新北市○○區○○路○○○號│723,500元│├──┼────────────────┼──────┤│10│新北市○○區○○路○○○號│670,500元│├──┼────────────────┼──────┤│11│新北市○○區○○路○○○號│548,200元│├──┼────────────────┼──────┤│12│新北市○○區○○路○○○號│222,300元│├──┼────────────────┼──────┤│13│新北市○○區○○路○○○號2樓│403,100元│├──┼────────────────┼──────┤│14│新北市○○區○○路○○○號3樓│395,400元│├──┼────────────────┼──────┤│15│新北市○○區○○路○○○號4樓│387,800元│├──┼────────────────┼──────┤│16│新北市○○區○○路○○○號│1,394,100元│├──┼────────────────┼──────┤│17│新北市○○區○○路○○○號│663,600元│├──┼────────────────┼──────┤│18│新北市○○區○○街○○號│157,400元│├──┼────────────────┼──────┤│19│新北市○○區○○街○○號2樓│166,900元│├──┼────────────────┼──────┤│20│新北市○○區○○街○○號3樓│163,600元│├──┼────────────────┼──────┤│21│新北市○○區○○街○○號4樓│160,400元│├──┼────────────────┼──────┤│22│新北市○○區○○街○○號│141,400元│├──┼────────────────┼──────┤│23│新北市○○區○○街○○號2樓│152,200元│├──┼────────────────┼──────┤│24│新北市○○區○○街○○號3樓│149,200元│├──┼────────────────┼──────┤│25│新北市○○區○○街○○號4樓│146,200元│├──┼────────────────┼──────┤│26│新北市○○區○○街○○號3樓│142,600元│├──┼────────────────┼──────┤│27│新北市○○區○○街○○號4樓│141,400元│├──┼────────────────┼──────┤│28│新北市○○區○○街○○巷○號│158,100元│├──┼────────────────┼──────┤│29│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176,100元│├──┼────────────────┼──────┤│30│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172,000元│├──┼────────────────┼──────┤│31│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163,800元│├──┼────────────────┼──────┤│32│新北市○○區○○街○○巷○號│219,700元│├──┼────────────────┼──────┤│33│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219,300元│├──┼────────────────┼──────┤│34│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204,000元│├──┼────────────────┼──────┤│35│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200,000元│├──┼────────────────┼──────┤│36│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193,900元│├──┼────────────────┼──────┤│總計││11,488,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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