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文堂上列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下午4時許,在址設新竹縣○○鄉○○村○○○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購物時,因要求告訴人即少年3349甲10701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代為尋找解酒液遭拒,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乘告訴人不及抗拒,出手觸摸告訴人之下體得逞。因認被告涉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3349甲107015告訴被告乙○○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是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陳麗芬法官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