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259號原告 葉千寧 被告 何世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1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思大
法官鄭雅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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