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1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基簡字第144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其餘就應適用之法條部分補充如下:「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係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應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未有任何犯罪情事,竟向警察機關謊稱支票遺失之不實事項之動機,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此教訓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17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湯惠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4969號被告丙○○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居基隆市○○區○○街○○○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誣告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在址設基隆市○○區○○街○○○號1樓之山妍有限公司任職,負責裝潢工程監工,該公司由其配偶甲○○登記為負責人。丙○○於民國(下同)98年3月底某日,以山妍有限公司業務需要,囑甲○○開立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再轉交給案外人 陳東和 ,供其借票週轉使用。嗣附表編號1之支票屆期時,陳東和並未依約將支票票款匯入山妍有限公司之帳戶軋平,丙○○為免退票遂自行墊付。詎丙○○明知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實際上並未遺失,而係交與陳東和使用,為逼使陳東和出面解決並冀免票據責任,於該支票將屆期前,遂基於未指定犯人誣告之犯意,向甲○○佯稱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遺失,致不知情之甲○○於98年5月20日親赴聯邦商業銀行汐止分行,以前揭支票遺失為由,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並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致該支票跳票,並由上開銀行轉臺灣票據交換所報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調查,未指定犯人,而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誣告他人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嫌。
二、案經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書證:臺灣票據交換所98年5月27日台票總字第0980003646
號函及所附如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影本1張、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1張、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1張、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1張、遺失票據申報書1張。
人證:證人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證人陳東和、 邱鉉 竣於警詢中之陳述。
待證事實:丙○○有前述誣告行為。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配偶甲○○犯罪,係間接正犯。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前揭誣告犯行,請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富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支票清單┌──┬──────┬────┬─────┬─────┐│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碼│票面金額││││││(新台幣)│├──┼──────┼────┼─────┼─────┤│1│山妍有限公司│98.04.20│UA0000000│20,000元│├──┼──────┼────┼─────┼─────┤│2│同上│98.05.20│UA0000000│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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