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愛聆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欣宜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 馬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2月26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又債務人於98年7月13日所提更生方案,主張以每一月為一期,每期償還新臺幣(下同)4,495元,更生履行期間為72期(6年)。惟上述更生方案前經本院於98年9月24日以基院慧98年度執消債更執安字第51號函請各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以書面確答不同意前開更生方案而未可決。
三、次查:㈠債務人自承現任職於台灣國宴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每月薪
資為19,000元,業據其提出台灣國宴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98年8月至10月之薪資證明及本院98年11月9日訊問筆錄各1份在卷足憑,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及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一節,應可認定。
㈡又債務人於98年11月9日至本院庭訊時,為展現其履行更
生方案之誠意,願意修正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觀諸債務人所提之修正後更生方案,其還款條件為:每一月為一期,每期清償6,100元,共計清償96期,清償總額合計為585,600元,已達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592,992元之98.75%(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揆之本件債務人每月收入用以攤還各債權人後所預留供其包括之房屋租金、膳食、交通、醫療、勞健保、通訊、水電瓦斯等生活必要費用僅12,900元,核該支出費用,尚低於債務人實際居住之臺北市地區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之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558元,足認債務人已降低每月個人生活基本需求,並改變往常生活中奢侈、浪費之習慣,樽節支出並學習簡樸生活之狀況下,已將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費用後全數用於清償各債權人之債權,考量其還款能力及所提更生條件清償成數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
98.75%,且已將清償年限延長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之最長年限8年,堪認為公允、適當及可行。
四、再查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自何時開始清償、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所載每期各債權人應受償之金額未記載明確,為杜爭議,並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予以修正,於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期清償日為每月15日,由債務人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予各債權人,方不致影響更生方案裁定認可內容之確定性及可行性。又因給付所生之匯款或轉帳之手續費,基於各債權人之公平,不宜加重最大債權銀行之負擔,應由債務人負擔。另審酌本件債務人之清償成數已達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592,992元之
98.75%,足認其有清償之誠意,且生活程度之限制本無一定之標準,亦無罰則可資規範,而債務人如不按更生方案履行,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債權人自可以該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已足救濟,故無為生活限制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依職權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六、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憲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筱雯附表: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月為1期,每期償還新臺幣(下同)6,100元││,共計清償96期(8年)。││二、給付方式:││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三、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592,992元。││五、清償總金額:585,600元(6,100元×96期)。││六、清償總成數:98.75%│├─────────────────────────────────────────┤│貳、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率│第1~96期每期│96期總可受分配││││││可受分配金額│金額│├──┼───────────┼─────┼────┼───────┼───────┤│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64,402│10.86%│662│63,552│├──┼───────────┼─────┼────┼───────┼───────┤│2│聯邦商業銀行(股)│202,511│34.15%│2,083│199,968│├──┼───────────┼─────┼────┼───────┼───────┤│3│萬泰商業銀行(股)│294,733│49.70%│3,032│291,072│├──┼───────────┼─────┼────┼───────┼───────┤│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31,346│5.29%│323│31,008│├──┼───────────┼─────┼────┼───────┼───────┤││合計│592,992│100%│6,100│585,600│├──┴───────────┴─────┴────┴───────┴───────┤│參、補充說明:││1.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應清償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2.本院所為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如未經債權人異議,於送達後10日裁定即確定,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不必另行聲請。││3.為避免導致債務人更生方案未能依約履行之情形,妨害更生立法之美意,債權人應主動向││本院或債務人陳報履行更生方案所需之匯款帳號資料或繳款方式。││4.因給付所生之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