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50號113年度亡字第51號聲請人 謝火銘 相對人 謝清海 最後住所:臺北州基隆郡瑞芳竜潭堵百八
十八番地(現送達處所不明) 謝添水 最後住所:臺北州七星郡士林街公館地字
燒焿寮二百四十五番地(現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相對人謝清海、謝添水為聲請人謝火銘之伯父,於民國30年7月27日失蹤,查無除戶、死亡或其他資料,迄今已逾7年,為此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56條聲請宣告謝清海、謝添水死亡。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謝清海、謝添水死亡,固據提出戶籍謄本及戶籍登記資料為憑(本院113年度亡字第50號卷第11至17頁),惟依上開資料,僅足以認定兩造具有伯姪關係及謝清海、謝添水分別於30年(昭和16年)7月17日、33年12月19日因分家及前戶主死亡而成為「士林街公館地字燒焿寮二百四十五番地」之「戶主」;又本院依職權函查謝清海、謝添水之戶籍登記資料及行方不明紀錄,據覆謝清海尚於32年12月7日轉寄居「臺北州基隆郡瑞芳竜潭堵百八十八番地」成為「世帶主」(本院113年度亡字第50號卷第49頁),可見謝清海、謝添水至遲於32年12月7日、33年12月19日仍未失蹤,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查無謝清海、謝添水失蹤協尋報案紀錄(本院113年度亡字第50號卷第55頁),自難認聲請人主張謝清海、謝添水於30年7月27日失蹤等語屬實;嗣本院於113年10月15日通知聲請人於2週內補正謝清海、謝添水之失蹤日期、失蹤協尋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亦未見聲請人補正(本院113年度亡字第50號卷第59至61頁),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3條第3項。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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